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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明确: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需要纳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数额中的话,须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公告同时明确了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捐赠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将相关费用纳入捐赠票据按捐赠处理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选择不纳入捐赠票据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
明确相关费用可以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处理企业所得税这一点在现实中还是很有客观意义的,给企业减少了一定的企业所得税扣除风险。毕竟还是有认为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同时相关费用因没有计入捐赠票据数额中,不能按捐赠扣除,有可能处于空摆的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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