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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15%优惠、三免三减半、西部大开发优惠的叠加选择
整理: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规定: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享受15%优惠税率需要满足7个条件,其中包括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等,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就该部分所得单独核算并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期内,不可以与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叠加享受。
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既符合西部大开发15%优惠税率条件,又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在涉及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在减半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应首选考虑选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可以在15%税率的基础再减半征税。另外,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有效期更长,对企业的要求相对和后续管理更为简单,即使不是减半期内,也应优先考虑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参考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 40、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与污染防治有关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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