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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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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验登记的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形,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预缴申报期限如何确定? 
 
答:报验登记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7号公告)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以主管税务局解答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
建筑服务的预收款,指的是建筑项目开工前实际收到的款项。纳税人取得预收款时,未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不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过程中和服务完成后收到的款项,以纳税人收讫销售款项的当天或者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不一致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和建筑服务发生地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58号文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预缴增值税”。17号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鉴于上述文件在表述上对于不同项目的预缴时间有所不同,为便于纳税人理解和主管税务机关的执行,《办法》明确了不同预缴增值税情形的预缴时间:一是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的当月或次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二是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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