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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州检公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单位大理*甲有限公司,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729****,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单位地址:云南省大理市**开发区**钢材物流园。
诉讼代表人:杨某某,女,身份证号5329271984********,大理**公司会计,联系电话1398720****。
被告人饶健诚,曾用名饶楚江,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捕前大理市**镇**庄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8月31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次日由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祥永,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76********,汉族,专科文化,大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家住大理市**镇**社区居委会**路**家园**栋**单元**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8年8月17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跃虎,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011979********,白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大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同日由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黎世明,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902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家住广西省玉林市玉州区**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发勤,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6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尤溪县,捕前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区**栋**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经大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大理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理*甲公司、被告人饶健诚、徐祥永、杨跃虎、黎世明、郑发勤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大理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报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大理*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甲公司)成立于2001年6月1日。自2011年6月,被告人徐祥永出资435万元、占股69.27%,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股东、执行董事;被告人杨跃虎出资193万元、占股30.73%,担任公司股东、监事。
2013年11月29日至2015年5月13日期间, 被告人徐祥永、杨跃虎在共同经营管理大理*甲有限公司期间,为谋取单位利益,明知与广州市*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甲公司)、广州市*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乙公司)、广州市*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丙公司)、四川*甲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四川*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没有真实钢材交易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饶健诚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为上述五家公司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61份,金额合计374,148,128.09元,税额合计63,605,181.59元,价税合计437,753,309.68元。其后,被告人饶健诚通过中间人黎世明、郑发勤、韩某某(在逃)向上述五家公司进行倒卖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获利。而钢材货物直接由饶健诚从大理*甲公司提走后再以低于进货单价的价格进行单独销售。大理*甲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被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63,605,181.59元。
2、被告人饶健诚系大理*乙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饶健诚聘任杨
跃虎担任公司经理、被告人徐祥永负责采购与销售。
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徐祥永、杨跃虎在饶健诚的组织、安排下,共同操控大理*乙公司在无真实钢材交易的情况下,通过“票货分离”的方式为广州*甲、广西**两家公司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中间人黎世明、韩某某(在逃)进行倒卖非法获利,而钢材则由饶健诚再单独进行销售。大理*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9份,金额合计21,420,987.77元、税额合计3,641,567.86元,价税合计25,062,555.63元。其中,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3,343,758.31元。
3、被告人饶健诚系大理*丙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丙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2013年10月22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饶健诚操控大理*丙公司在与四川*丙有限公司、四川*乙贸易公司、四川*丁贸易有限公司、**贸易有限公司四家公司无真实钢材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 “票货分离”的方式为上述四家公司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中间人郑发勤、梁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倒卖牟利,而钢材货物由饶健诚再以低于进货单价的价格进行单独销售。大理*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2份,金额合计197,906,649.06元,税额合计33,644,130.30元,价税合计231,550,779.36元。其中,20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32,990,672.55元。
4、被告人饶健诚系大理*丁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理*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4年7月8日至2016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饶健诚操控大理*丁公司在与广州*甲公司、广西**公司、广州*乙公司、广汉市**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甲有限公司、四川*乙贸易公司六家公司无真实钢材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 “票货分离”的方式为上述六家公司虚开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通过中间人黎世明、郑发勤、梁某某(另案处理)进行倒卖牟利,而钢材货物由饶健诚再以低于进货单价的价格进行单独销售。大理*丁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77份,金额合计417,402,635.64元,税额合计70,958,448.15元,价税合计488,361,083.79元。全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70,958,448.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税务稽查报告、购销合同、银行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赖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等。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理*甲有限公司、被告人饶健诚、徐祥永、杨跃虎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共同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被告人郑发勤、黎世明以非法获取利益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祥永、杨跃虎分别系大理*甲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股东、监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大理*甲有限公司的单位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饶健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徐祥永、杨跃虎、郑发勤、黎世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州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海斌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饶健诚、徐祥永、杨跃虎、郑发勤现押大理市看守所。被告人黎世明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68972522。
2.证据案卷材料181册、光盘16张、司法会计鉴定4册。
3.涉案财物、物证均存于大理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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