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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预缴方法应用及简便优化、完善调整的几种情形
一、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
1、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工资、薪金所得的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2、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扣缴义务人仍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3、自2020年7月1日起,对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月份数计算累计减除费用。首次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是指自纳税年度首月起至新入职时,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未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过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此条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二、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及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
1、自2019年1月1日起,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劳务报酬收入不超过6万元(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的居民个人,如保险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本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
3、自2020年7月1日起,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此条非强制性规定,纳税人仍可选择原有方法计税。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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