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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资源税应税产品用于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的,实在是需要仔细考虑的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引用并改写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解读》中的案例:
1、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3%÷2%)=150(万元),资源税=(450-150)*2%。
2、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原煤销售,原煤销售额为3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100(万元),资源税=(350-100)*3%
3、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万元选煤与自加工200万元选煤混合选煤销售,选煤销售额为350万元。当地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100(万元),资源税=(350-100)*2%
在《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和《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4号》外购与自产应税产品混合或混合加工应税产品销售的资源税计算做了规定,我们归纳了几个注意要点:
1、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为原矿销售,或者以外购选矿产品与自产选矿产品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的,虽然可以扣减外购的购进金额,但外购这部分矿石对应的销售利润也缴纳了资源税,显然是不划算的,因为资源税本来只对开采应税资源的行为征税。
2、以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的,虽然考虑了洗选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增值或数量消耗,但同样存在销售利润缴纳资源税的情况。
3、可以扣减外购原矿或者外购选矿产品的购进金额是增值税发票的不含税金额,一票包到价格的,不需要剔除其中的运输费用,从这一点来说,一票包到是划算的。
4、存在规定的混合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扣减的购进金额并不是按实际混合耗用量对应的购进金额来扣减,而是按全部的购进金额来扣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购进矿石混合的情况下,大宗原燃料一般不可能准确计算混合了多少外购量,或者销售量里有多少是混合的外购量。
某煤炭企业将外购1000万元原煤与自采200万元原煤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煤销售(大致耗用了外购原煤100万),当月选煤销售额为450万元。当地原煤税率为3%,选煤税率为2%,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时,准予扣减的外购应税产品购进金额=外购原煤购进金额×(本地区原煤适用税率÷本地区选煤适用税率)=1000×(3%÷2%)=1500(万元),当期不足扣减的,结转下期扣减。
仔细想想,这个企业赚便宜了吗?假设后期企业把外购原煤直接销售了,是缴纳资源税还是不交呢?这不是自己找事情做吗?
5、文件强调的是混合为原矿销售、混合为选矿产品销售、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如果矿山企业购进原矿、选矿并不混合,而是单独计量直接销售的,不应计入资源税的销售额。
6、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未准确核算的,一并计算缴纳资源税。准确核算并非是单独核算。无论外购用于混合的,还是外购直接销售的,都必须准确核算。
7、仔细算算账,应税企业这样的混合是否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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