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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我们公司每年都有一些近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做报损处理。效期药品和过期药品不能进行销售,每年要销毁的药品好几万,都做进项税额转出交增值税和相应的附加税,这样的税无形的增加了公司的压力。咨询了几个税务人员,给到的答案都不是很明确,有说要转出进项税,有说不需要转的,网上也查不到具体的文件规定。希望能给我们一个准确的答复!
答复内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十条第二项和《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处理过期药品属于正常损失,不做进项税转出。
答复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州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答复时间: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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