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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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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的公告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已经德宏片区工管委印发施行。现就实施《试点办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集群注册登记的定义

 

集群注册是指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集群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住所地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托管企业,是指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集群企业,是指将入驻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登记住所服务的企业。

 

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二、企业申请住所托管服务试点资格

 

为有序开展试点,根据《试点办法》,现组织第一次托管企业试点申报。

 

(一)报名时间:2020年9月28日至10月27日(工作日)。

 

(二)受理机关: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报名地点: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104办公室。

 

(四)咨询电话:0692-4141385

 

(五)申请企业需符合的条件:

 

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直播平台运营企业、市级科技部门及其以上主管单位认定的孵化器科技建设运营企业等平台性企业,可以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六)用于集群注册登记住所的场所需满足的条件:

 

在德宏片区四至范围以内,面积两百平方米以上,场地为租赁的,剩余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住所:

 

1.违法建筑;

 

2.危险建筑;

 

3.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或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4.住宅;

 

5.其他不适宜的场所。

 

(七)报名需提交的材料:

 

1.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2.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还需提供经瑞丽市科技部门及其以上单位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

 

3.标明面积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4.申请企业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5.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30日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6.申请企业简介(重点说明与住所托管服务相关联业务的开展情况,如商务代办、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园区运营、直播平台运营、孵化器运营等);

 

7.申请企业集群登记注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8.申请企业股东会同意申报住所托管服务资格,并承诺获得资格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公司制申请企业适用);

 

9.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八)审查和决定程序: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试点申请材料后,对试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有需要的可以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会议讨论、咨询专家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决定。

 

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人限期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拟作出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在瑞丽市人民政府、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拟作出决定的,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九)其他事宜:

 

根据《试点办法》,试点第1年准予试点的托管企业原则上控制在3户以内,本次将根据申请企业的情况控制准予试点企业的数量。

 

三、企业拟托管住所

 

拟托管住所的企业,可以在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准予托管企业试点住所托管服务后,按照《试点办法》有关规定,与托管企业就托管住所进行商业合作。

 

(一)集群企业登记

 

集群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二)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1.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2.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处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商业保理、仓储、物流等行业。

 

3.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三)托管合同和授权协议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住所托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授权协议,授权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住所送达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集群企业签订托管企业作为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送达地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授权协议的组成附件并向社会公开。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按照集群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交付或通知集群企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及相关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集群企业接受监管义务: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变更,必须向托管企业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报备,集群企业自愿接受托管企业和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属地管理,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托管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集群企业不配合的,托管企业有权根据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单方解除托管合同。

 

未尽事宜详见《试点办法》。 

 

附件: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工管委综合办公室

2020年9月28日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和《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登记试点的通知》,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德宏片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群注册定义)本办法所称集群注册,是指以一家托管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地址,作为多个集群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住所地址登记,并由该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组成企业集群的登记注册模式。

 

本办法所称托管企业,是指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为多个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集群企业,是指将入驻企业的登记住所托管在托管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并由托管企业提供登记住所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住所联络活动。

 

第三条(托管合同和授权协议)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住所托管合同。合同约定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登记住所,代收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当订立授权协议,授权通过邮政、快递或者电子传递等方式,按集群企业登记住所送达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自托管企业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集群企业。集群企业签订托管企业作为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送达地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地址确认书作为授权协议的组成附件并向社会公开。

 

托管企业代理签收递送给集群企业的公函、法律文书、信函邮件等后,应按照集群企业确认的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及时交付或通知集群企业。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法律文书及相关特定文书送达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托管企业试点申请

 

第四条(托管场所的条件)用于集群注册登记住所的场所应在德宏片区四至范围以内,面积两百平方米以上,场地为租赁的,剩余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

 

下列场所不得作为集群注册住所:

 

(一)违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被依法列入征收范围或即将实施拆除的建筑;

 

(四)住宅;

 

(五)其他不适宜的场所。

 

第五条(从事托管服务的条件)在德宏片区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商务服务企业等专业服务机构,直播平台运营企业、市级科技部门及其以上主管单位认定的孵化器科技建设运营企业等平台性企业,可以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托管服务材料清单)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二)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执业许可证,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还需提供经瑞丽市科技部门及其以上单位认定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证明;

 

(三)标明面积的产权证明,属于租赁房产的,还应当提交载明租赁期限的房屋租赁合同;

 

(四)申请企业签署的承诺书,承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及行业规程,配合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积极履行自身义务;

 

(五)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30日内的企业信用报告和个人信用报告;

 

(六)申请企业简介(重点说明与住所托管服务相关联业务的开展情况,如商务代办、财务咨询、税务咨询、法律咨询、管理咨询、投资咨询、园区运营、直播平台运营、孵化器运营等);

 

(七)申请企业集群登记注册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

 

(八)申请企业股东会同意申报住所托管服务资格,并承诺获得资格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决议(公司制申请企业适用);

 

(九)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应按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到场确认其个人信息的真实性。

 

第七条(托管企业试点资格认定)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受理试点申请材料后,对试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核实,有需要的可以采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会议讨论、咨询专家或法律顾问意见等方式,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决定。

 

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书面要求申请企业限期补充材料,补充材料期间不计算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拟作出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应在瑞丽市人民政府、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不影响拟作出决定的,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决定书,送达申请企业,抄送德宏片区工管委综合办公室、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瑞丽市税务局等部门。

 

第八条(托管企业经营范围)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准予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的公司制试点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不包含“商务秘书服务”的,需向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申请办理经营范围变更,取得“商务秘书服务”经营范围后方可开展住所托管服务。

 

第九条(托管住所变更)托管企业在场地租赁合同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允许变更住所(经营场所),合同期满后需要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集群企业并协助集群企业通过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登记方式办理住所变更。

 

托管企业申请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已通知集群企业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托管企业终止托管)托管企业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应当通知并协助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在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后,方可终止托管业务。

 

托管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须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提交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全部办理完成或托管合同到期、解除的情况说明。

 

第十一条(联络信息备案管理)托管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报备。

 

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

 

第十二条(集群企业登记)集群企业凭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作为住所地址使用证明,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下列企业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所列事项的;

 

(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人力资源中介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处置、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机动车维修、放射性物品、旅行社、互联网金融、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商业保理、仓储、物流等行业;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相关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范围的。

 

第十四条(集群企业住所变更登记)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应当在托管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集群企业解除托管)集群企业与托管企业解除托管关系,应当在解除托管关系之日起30日内向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提交解除托管关系的证明。

 

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第十六条(托管企业住所变更后续处理)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托管服务。

 

第十七条(集群企业接受监管义务)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应当约定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场所变更,必须向托管企业提交书面材料进行报备,集群企业自愿接受托管企业和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属地管理,集群企业因消费纠纷、涉嫌违法等情形,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托管企业通知其到场接受调查、调解或提供有关证据,集群企业不配合的,托管企业有权根据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单方解除托管合同。

 

第十八条(托管企业信息核实义务)托管企业应当要求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提交其身份、实际经营场所、联系方式等真实、准确信息,并进行核验、登记。

 

第十九条(托管企业配合监管义务)托管企业应配合行政、司法机关对对集群企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督促集群企业合法合规经营,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报送统计资料,及时办理税务申报及其他应当办理的许可等。

 

托管合同到期未续约的,或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双方同意提前解除托管关系的,或托管企业依本办法第十七条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托管企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其中托管企业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应同时书面通知集群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托管企业发现集群企业违法线索,应当立即书面报告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并协助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托管企业档案管理义务)托管企业应当建立集群企业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二)集群企业实际经营场所;

 

(三)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定期联系情况记录;

 

(五)公函、邮件送达情况;

 

(六)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托管企业季度报告制度)托管企业应建立季度报告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书面报送履行托管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

 

第二十二条(托管企业联络员制度)托管企业应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要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备案,负责与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联系工作。

 

第二十三条(托管企业信息保密制度)托管企业应当建立信息保密制度。除按规定向监察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提供相关信息外,托管企业不得泄露或未经授权不当使用集群企业财务数据、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托管企业信息公示义务)托管企业应当在获得托管资格后的半年内建立门户网站,能够对申请集群注册地址的申请主体真实性认证,查询和公示集群企业基本信息,提供对集群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及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

 

第二十五条(托管企业主动联络制度)托管企业应当在其门户网站上公示有下列情形的集群企业,同时书面告知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

 

(一)对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超过3个月无法联络的;

 

(二)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服务合同,住所仍在集群注册地址的。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述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无法联系的集群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集群企业配合托管企业管理义务)集群企业应当配合、协助托管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托管企业的监管)下列情形,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情况可以暂停托管企业开展住所托管服务试点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托管企业隐瞒违法(犯罪)记录、不良信用记录等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取得试点资格,或者串通集群企业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试点资格的;

 

(二)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或备案虚假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和联络员信息的;

 

(三)托管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通知、协助集群企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四)托管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四章规定义务的;

 

(五)托管企业建立集群企业档案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六)托管企业连续两个季度未按时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报送履行义务情况、集群企业联络情况的;

 

(七)托管企业不按规定在网站上公示相关信息,或者不向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共享符合要求的数据信息,或者公示的信息不完整、不规范、隐瞒真实情况,经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

 

(八)托管企业不配合不协助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加强集群企业管理,或串通集群企业逃避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监管的。

 

第二十八条(集群企业异常名录)集群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对集群企业的监管)托管企业通过约定联系方式无法联络并书面上报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的集群企业,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连续6个月以上未开展经营活动的,德宏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集群企业通过变更住所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不得再次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三十条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德宏片区行政审批局、瑞丽市税务局应当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托管企业试点数量限制)本办法施行的第1年准予试点的托管企业原则上控制在3家以内。

 

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开展试点情况评价,不断完善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德宏片区市场监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企业从事住所托管服务申请书 

2.托管企业变更住所情况说明 

3.托管企业终止托管情况说明 

4.解除集群企业托管关系情况说明 

5.集群注册托管证明 

6.已办理住所变更的集群企业名单 

7.已解除托管合同或托管合同已到期尚未变更地址的集群企业名单

 

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政策解读

 

为便于社会各界更好地理解《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现就《试点办法》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作如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切实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进一步优化德宏片区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和《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开展企业集群注册登记试点的通知》,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德宏片区”)实际,本着“先行先试、改革创新”的原则,积极探索集群注册登记管理模式,推动德宏片区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二、主要内容

 

《试点办法》共六章33条。

 

第一章总则部分共3条,明确立法目的和依据,对集群注册作出定义,对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住所托管合同,订立授权协议作出规定和说明。

 

第二章托管企业试点申请部分共8条,规定托管场所应具备的条件,申请从事住所托管业务应具备的条件、需提交的材料和试点资格认定流程;规定托管企业经营范围需包含“商务秘书服务”,未包含的需要获得托管资格后办理变更登记(针对公司制申请人);规定托管企业托管住所变更、终止托管时的义务,以及托管企业联络信息备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集群企业登记部分共4条,规定集群企业持住所托管证明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许可及登记备案,其工商登记住所统一按托管场所加注“集群注册”字样;规定集群企业准入负面清单,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等行业的企业不得登记为集群企业;规定集群企业住所变更和托管关系解两种情形下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时间要求。

 

第四章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部分共11条,主要规定集群企业应接受监管义务和配合托管企业管理义务。托管企业承担信息核实、配合监管、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义务,并规定了托管企业应建立(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季度报告、联络员、信息保密、(与集群企业)主动联络等制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部分共4条,明确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对托管企业的处罚的情形,和集群企业异常名录的确认。

 

第六章附则部分共3条,主要规定了试点第一年托管企业试点资格的数量限制,原则上控制在3家内。

 

三、后续工作

 

德宏片区工管委明确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将做好《试点办法》组织实施工作,及时研究试点情况,持续完善托管企业资格条件、运营规范,提升事中事后监管能力、风险防范能力,不断优化集群注册流程,尽快试出合法性强、符合市场经济本质要求的集群注册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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