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解读指南 | 政策资讯 | 公司介绍 | 服务项目 | 搜索 |

各地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8-16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闽高法〔2018〕147号

 

3.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

 

(1)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标的涉税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2)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加强拍卖标的公示信息公开,提升拍卖成交率。执行法院在执行标的司法拍卖前请求税务机关按拍卖保留价预算交易税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等文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3)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成交后,如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照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时依法审核计算、答复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收到税(费)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4)原产权人参与自已财产的拍卖并成为买受人的,凭执行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视为交易行为。

 

(5)税务机关在收到交易税款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本次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国家税务总局普洱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云税发〔2019〕154号),4月10日下午,普洱中院执行局与普洱市税务局在中院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普洱市税务局陈志红副局长、征管科、财行科、法制科相关人员,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陈波,执行局相关干警参加了会议。会议由执行局长陈波同志主持。

 

会上,双方就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机制、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不动产的的税费问题三个议题进行了充分的探讨协商,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普洱市税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执行程序中涉税问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日常交流,解决联动中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或有个案需要讨论的,可临时召开。

 

二、确定双方联络员。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应分别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为双方相互协作的联络部门,并由联络部门明确一名日常联络员,具体落实协作有关工作。明确普洱中院执行局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并由执行裁判庭庭长纳坚及干警胡蕊为联络员;普洱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为本单位联络部门并由科长李文顺作为联络员,由双方联络员具体落实协作有关工作。

 

三、双方应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共同建立网络专线,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传送。

 

四、秉持依法履职、相互协助原则。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不动产的税费问题,纷繁复杂,双方就一系列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涉税问题及个案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明确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将秉持依法履职、相互协助的原则。

 

税务机关与人民法院建立联合协作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协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国家税费及时足额入库,防止国家税费流失,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云南泸西法院与税务局联手破解司法拍卖财产涉税难题 

云南执行微信公众号

 

为进一步加强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协作机制,推动信息共享、执行互助,更好地发挥协同作用,拓展涉税信息渠道,降低获取税源信息的执法成本。着力解决制约司法拍卖中执行财产变现工作中的系列涉税疑难问题,进一步深化云南省泸西县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在《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云税发【2019】154号文件的基础上,经泸西县税务局与泸西县人民法院多次磋商,形成《泸西县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实施办法》

 

7月31日下午,泸西法院与国家税务总局泸西县税务局在泸西法院举行签字仪式。会议由泸西法院执行局局长纪文阜主持,会议首先观看了泸西法院执行工作宣传片,接着泸西县税务局段黄伟副局长对《办法》逐条作了详细解释说明,泸西法院副院长袁宏对《办法》签订的背景、意义作了阐述,并对下步工作运行进行了具体安排。

 

根据该实施办法,泸西法院指定执行局局长、县税务局指定第二税务分局局长作为双方的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中的沟通、协调事务。确定了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总结、交流良性互动工作中的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通过相互协作,共享使用各自掌握的涉税信息,将有效解决“司法拍卖中涉税争议”和“偷逃税”问题,形成税务局依法协助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大力支持税务机关征缴相关税费的良好局面,进一步保障了国家税费及时入库,提高了法院财产处置的效率,提升了税收与执行协同共治的效果。

 

“司法+税务”助力 再破执行难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香格里拉市税务局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云税发〔2019〕154号,6月12日上午,迪庆州税务局、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香格里拉市税务局在香格里拉市税务局三楼会议室召开第一次联席会议。迪庆州税务局征管科科长王珍梅、财行科科长此里农布,香格里拉市税务局分管局领导陶志刚、征管股、税政一股、税政二股、法规股、各分局负责人,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赵云川,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章志春参加了会议。会议由香格里拉市税务局征管股负责人和艳兰主持。

 

会上,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并就建立联席会议和联络机制、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不动产的税费等三个议题进行了探讨协商,并达成以下共识:

 

一是建立州市两级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方式,及时总结执行程序中涉税问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解决联动中存在的问题。

 

二是确定双方联络员。州市两级人民法院和税务局分别指定一个部门为相互协作的联络部门,并由联络部门明确1名联络员,具体落实有关工作。明确迪庆州征管科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并由吉层作为联络员;香格里拉市税务局征管股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并由卓玛次姆作为联络员;迪庆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并由李月作为联络员;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并由宋韬作为联络员,由各联络员具体落实协作有关工作。

 

三是充分发挥执行联动机制、强化工作协作配合。关于执行程序中处置不动产的税费问题,参会人员就一系列法院在强制执行中的涉税问题进行了热烈的探讨,明确在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将秉承依法履职、相互协作的原则。

 

与会单位均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在符合法定依据和程序的前提下,税务机关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登记、税款等信息,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征缴税费,做好执法协作工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障国家税费及时足额入库,为破解执行难再添新力。

 

云南曲靖:建立执行案件及住房公积金非诉案联动机制

来源:曲靖法院

 

7月30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与曲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合发文《关于法院执行案件及住房公积金非诉案件协作联动办法》,规范人民法院在执行涉及住房公积金案件中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互协助和配合的工作程序,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双方联合签发的文件中,规范了法院对住房公积金的查询、冻结、扣划的程序和流程,明确了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公积金的的程序、条件等情形;并对住房公积金非诉行政案件、逾期贷款非诉民事案件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协作联动机制的建立畅通了法院与公积金中心的沟通渠道,也有利于化解执行难。

 

今年以来,曲靖中院按照云南高院要求,积极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分别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签订《关于建立查封车辆查缉布控及源头管控司法协作机制的相关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曲靖市税务局签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指导意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靖市分行签订《关于建立司法拍卖抵押贷款合作机制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大格局,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的目标迈进。

 

【执行联动】法院税务促执行联动, 会商会议显良性互动

沧源法院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协作,2020年6月12日上午,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沧源佤族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在沧源法院召开执行联动会商会议。

 

会议主要就联合建立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协作联动机制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讨论,从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度、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不动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等几个方面进行会商,以期形成法院与税务沟通协调、信息交换、执行联动的长效机制。

 

加强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的协作,不仅可以保障国家税费及时足额入库,防止税费流失,还将有效提高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效率,助力破解“执行难” 。

 

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耿马自治县税务局开启“执行+税务”联动模式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月30日下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耿马自治县税务局在耿马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召开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协同联动联席会议。

 

会议由耿马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黄海鸥、耿马县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化桥共同主持。双方参会人员认真学习了《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税务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围绕如何切实有效解决“执行难”与“税收流失”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并就联席会议制度、确定双方联络员、信息传递与共享、“一案一议”制、涉税失信联合惩戒、法院民事执行与税务行政执法交流、强制执行与税费征缴衔机制接等达成共识,建立了法院强制执行与税务部门税收征缴长效机制,正式开启“执行+税务”模式。

 

与会双方均表示,在接下来的工作中,将切实发挥执行联动机制优势作用,加强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方式,共同履职尽责,不断破解执行难题,加强税源管理,优化营商环境,为我县经济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破解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完税证明开具难题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进步,纳税人依法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通过各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强制执行的财产案件越来越多。但由于被执行人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缴纳相关税费,税务部门无法开具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导致买受方无法办理不动产过户相关手续,税企矛盾日益突出,给买受方带来很大不便,也给税务机关带来很大压力。

 

为解决因无法取得土地增值税完税(或免税)证明不动产不能过户的问题,太原市税务局坚持问题导向,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出发点,对内召集相关部门和专家讨论磋商,主动向上级部门请示;对外,积极与自然资源部门协调,多次召开协税护税协调会议,最终在既考虑国家税款安全又考虑纳税人权益不受损害的前提下,提出了“两步走”的工作思路和解决办法。 

 

 一是执行联动,先“税”后“证”。税务部门进一步积极协调各级法院和拍卖机构,完善税务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及时获取法院强制拍卖不动产案件情况、执行进度、涉税信息,税务机关在法院案件执行过程中积极介入,在法院的配合下优先从拍卖收入中扣缴相关税费,在保障税款征收入库的前提下,对被强制方无法取得联系或不配合的情况,为买受方提供土地增值税完税证明。

 

二是单方申请,“税”“证”同步。对法院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动产事宜,针对被强制方无法取得联系或者不予配合的情况,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五款“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可以单方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规定,由税务机关为相关买受人出具“土地增值税由其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监管收缴”的公函,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公函为其办理相关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对无法取得联系或不予配合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后续管理和税款追缴。对于拒不配合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将其违法记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实施联合惩戒。 

 

截至2018年11月,我局已受理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过户104起,涉税面积180989平方米,在保障税款的前提下,有效地缓解了税企矛盾,进一步优化了税收营商环境,困扰买受人多年的法院强制执行不动产过户问题得以解决。

 

加强失信惩戒力度 有效遏制规避执行 成都中院与税务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订合作备忘录

作者:执行局、研究室

 

7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与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举行执行联动协作机制会议纪要签署仪式,联合签署《关于执行处置财产涉税事项合作备忘录》(简称《涉税合作备忘录》)和《关于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事项合作备忘录》(简称《不动产登记合作备忘录》),全面开启大成都市域范围内涉税、涉不动产执行联动协作机制的新起点。

 

为最大限度共享协作联动工作成果、最大限度畅通府院执行工作对接渠道,真正实现联动机制优化发展的新跨越,此次签约活动覆盖了各区(市)县法院、税务局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确保会议精神在全市范围落地落实,尽早形成“联而有力、合而有为”的联动执行共振效应。

 

根据《涉税合作备忘录》,成都中院将与市税务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双方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交流研讨不动产司法拍卖、变卖等涉税协作事项,解决涉税协作相关问题。双方将建立不动产司法拍卖、变卖涉税协作机制,在涉税信息共享、税务提前介入、税费计算、税款预留、税费支付、税票开具和以物抵债等方面加强协作。同时,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双方还将建立以网络电子流转为主的“点对点”对接机制。此外,根据《四川、重庆法院执行工作联动协作协议》要求,重庆地区法院可参照本备忘录与成都市税务局开展涉税事项办理的相关工作。

 

在《不动产登记合作备忘录》的框架体系下,成都中院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签署了四个方面二十四条规定,双方将“点对点”不动产查控和规范执行工作业务标准等工作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实现“点对点”机制协助执行事项业务全覆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还将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实现与住建部门网签备案数据的实时共享,在此基础上法院网络查询将实现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全域通查。同时,公证将深度介入执行,公证处工作人员可凭法院出具的委托函,代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法律文书、调取证据材料。

 

下一步,成都法院将继续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进一步健全执行长效机制、推动信息化建设和强化执行队伍建设,更大范围地释放执行联动协作的工作威慑力,有力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充分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巩固“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稳步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发[2010]15号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提供被执行人的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被执行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请求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款预算级次上缴国库。

 

国税函[2005]869号 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落实本市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衔接机制建设相关问题的意见

制定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施行日期:2018年5月10日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人民法院与税务部门的相互协作,提升司法和行政工作效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与上海市国家(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经多次协商,就双方衔接机制相关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今后工作的指导依据。

 

一、关于协助查询涉税信息及涉税审判文书共享方面

 

税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要求,提供执行案件中相关企业或人员的缴税基本情况、退税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拟拍卖处置财产暂估应纳税情况等信息。

 

人民法院提出协助执行要求的,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协助查询函(样式见附件一),并列明要求具体协助执行的事项内容­税务部门及时反馈相应信息(样式见附件二)。

 

人民法院定期将本市已生效的涉税案件裁判文书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本款裁判文书主要指《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六节关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相关裁判文书。)

 

二、关于联合信用惩戒方面

 

税务部门根据人民法院推送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在审批税务减免等相关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税务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相关惩戒拦截信息及时反馈给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对由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采取限制相应高消费并推送至相关部门的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

 

三、关于强制执行过户中涉税受偿相关事宜方面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案件中,因强制过户本次交易本身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执行法院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缴纳完毕。

 

在法院强制执行过户案件中,对属于被执行人原先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历史欠缴税费,由税务部门负责追缴,不作为本次交易过户的前置要件。税务部门对该历史欠缴税费,可以在人民法院处置相关被执行人财产后依法申请参与分配受偿。

 

人民法院在发布司法拍卖公告时,可以一并将拍卖所涉企业信息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样式见附件三),由税务部门或别是否存在欠税情况后反馈给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前款协助清缴欠税。

 

四、关于实现信息化协作方式方面

 

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相关请求由市高院统一汇总,通过网络专线或政务外网传输给市税务局,由市税务局处理后向市高院作集中反馈。

 

人民法院发布的失信被执行人数据信息,由市高院统一汇总后,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送给市税务局。市税务局负贡汇总各区税务部门的惩戒拦截信息后统一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市高院。

 

在信息化协助方式上线前,由各区税务部门政策法规科(处)或法制部门暂行牵头负责处理信息传递事宜,信息化协助方式上线后,由各条线联络员负责日常具体相关事项的沟通。

 

五、建立联络员制度方面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部门均建立联络员制度(附件四),以加强工作沟通、问题协调。基层法院、区级税务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互相告知,以便工作联络。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政策法规处 

2018年5月10日 

附件一:上海市XX人民法院关于商请协助查询相关涉税信息的函(略) 

附件二:XX税务局回复XX 人民法院协助查询相关涉税信息的函(略) 

附件三:法院拍卖房地产过户税费联系单(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立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机制工作方案 

闽高法〔2018〕147号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治理与服务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税收法治工作,大力提升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与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决定联合建立协作机制,推进法院与税务机关执法协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全面推进公正司法、税收法治工作的方法途径,着力解决制约破产、执行转破产、执行财产变现工作中的涉税问题,依法保障税务机关征缴欠税职责行使。一要落实府院良性互动联席会议要求,进一步构建信息互动、协作共赢的行政争议纠纷化解的长效工作机制;二要落实去产能、清理僵尸企业的政策,进一步推动破产、执行转破产案件处理,提升处置效率与效果;三要积极整合税务机关的力量与资源,进一步完善执行协作联动机制,推动形成执行难综合治理大格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良性互动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每年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交流良性互动工作中的经验,改进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分别指定一至两名联络员,具体负责双方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中的沟通、协调事务。

 

(二)建立信息沟通和共享制度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应当积极探索实行双方共享司法或税收信息、促进司法强制执行和税收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的有效途径和办法;相互通报、交流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审判中发现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及相互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在条件具备的地方,人民法院和税务机关可以通过计算机网络实现信息共享的自动化、数字化。

 

(三)加强诉讼协作机制

 

1.税务机关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并将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及时向行政复议机关反馈。

 

2.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必须要有被诉税务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工作人员要强化法治意识,端正应诉态度,熟悉相关案情和法律,做好充分应诉准备,尊重法庭、听从指挥,规范应诉行为。

 

3.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定期共同梳理带有普遍性、典型性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例,收集、整理、汇编税务行政执法及行政审判执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指导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工作。

 

(四)完善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1.对涉及重大社会影响的税务案件,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要及时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加强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调解等纠纷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通过建立多元化解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地畅通矛盾纠纷解决渠道,共同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人民法院对审理税务案件中反映出的税务行政执法存在的带有普遍意义的程序性问题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行政执法问题,可以向税务机关发出司法建议,税务机关应当及时研究并书面反馈。在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结束后,税务机关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沟通,分析具体案件,提出改进意见,以指导日常税收执法。

 

(五)建立追缴欠税破产协作机制

 

1.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破产企业信息,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报破产企业所欠税款,参与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税务机关追缴欠税职责行使。

 

2.税务机关及时办理人民法院企业破产过程中的税收减免滞纳金核销以及信用修复等涉税事宜,做好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工作。

 

(六)完善执行联动协作机制

 

1.税务机关应主动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执行联动协作,不断丰富协作内容,完善联动机制,加紧贯彻落实中办、国办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以及省委办、省政府办制定出合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加快与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对接,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纳税地址等信息,实现系统自动推送、自动比对、自动拦截、自动监督、自动惩戒和自动反馈,严格核准失信被执行人的出口退税、税收减免税等,推进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工作。

 

2.建立追缴欠税执行协作机制

 

(1)税务机关依托我省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系统以及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及时跟踪欠税企业或个人的涉执情况,并通过联络员与执行法院沟通协作。

 

(2)税务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的,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规定,提交有关材料。人民法院应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以及《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案件的指导意见》(闽高法〔2016〕236号)及时审查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税务机关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执行依据等相关材料并遵守执行法院参与分配截止时间的相关规定。

 

人民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及时依法审查税务机关的参与分配申请,依法保障税收征收的优先权。

 

如税务机关尚未取得执行依据,且被执行人企业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被执行人企业的破产申请,涉被执行人企业的执行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4)税务机关参与执行分配的,欠缴税款、滞纳金、费(基金)及罚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顺序受偿。

 

3.执行程序中处置被执行人财产产生相关税费问题的处理

 

(1)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查明执行标的涉税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2)税务机关应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加强拍卖标的公示信息公开,提升拍卖成交率。执行法院在执行标的司法拍卖前请求税务机关按拍卖保留价预算交易税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调查令等文书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回复执行法院或授权调查人。

 

(3)被执行人财产依法拍卖成交后,如需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应依照执行法院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时依法审核计算、答复该交易环节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在收到税(费)款后三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4)原产权人参与自已财产的拍卖并成为买受人的,凭执行法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不视为交易行为。

 

(5)税务机关在收到交易税款后,应当积极协助执行法院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不得以被执行人欠缴非本次交易环节的税费为由,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三、工作要求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与税务机关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提升法治治理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良性互动的重大意义。要加强领导与协调,将制度设计与基层探索实践紧密结合,切实加大人员、资金、技术等方面的保障支持力度,推动协作机制落到实处,要善于总结,解决问题,不断完善优化工作机制,以实现公正司法、税收法治的目标。

 

四、其他事项

 

本方案在实施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协商确定。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不动产强制执行与地税机关税费征缴协同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 

鲁地税发【2017】42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海事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等19个机关联合制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就规范司法强制执行不动产所涉税费征缴等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税收征缴联动基本原则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开展协同联动工作,应当依法履职,各尽其责,优势互补,积极配合。对于协同联动工作范围问题,坚持明确事项先行推出,暂不确定事项实行梯次会商原则;对于协同联动中的执法事项,坚持依法执行、依法治税,坚持有利于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和税收征管,有利于民生和社会稳定原则;对于协同联动中的方式、方法问题,坚持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为法院执行工作和税收征管提供数据支撑。

 

二、健全完善联席会议协调机制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应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总结强制执行程序中涉税问题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进行日常工作交流,解决联动中存在的问题。遇紧急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开展协调。

 

各级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应分别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为双方相互协作的联络部门,并由联络部门明确一名日常联络员,具体落实协作有关工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地方税务局分别指定执行局和土地房产税处为本单位的联络部门。

 

三、建立双向协作互助机制

 

(一)地税机关依法协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纳税人)的财产情况,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的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不动产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地税机关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出具的协助调查函5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进行纳税申报时提交的以及地税机关在进行税收检查时获取的银行账号、财务报表等资料,以及退税账户、退税金额和退税时间等情况。

 

2.地税机关应向被执行人(纳税人)退税,但尚未办理退税手续的,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函后,应在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退税账户后,再将所退税款划入退税账户。

 

3.人民法院依法扣缴入库或纳税人缴纳本次交易税费后,地税机关依法及时办理相关税款缴纳手续。

 

4.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需要执行回转的,地税机关应依法办理有关退税事宜,并将退税相关证明提供给人民法院。

 

(二)人民法院依法协助地税机关税收执法

 

人民法院及时向地税机关通报不动产司法拍卖信息,并支持地税机关征缴相关税费。

 

四、完善个案协作运行机制

 

(一)双方依法开展个案协作

 

在被执行人(纳税人)没有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之前,其所欠税费原则上由地税机关自行依法征收。被执行人(纳税人)进入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和地税机关开展执行与税费征缴个案协作。

 

(二)明确相关税费受偿顺序

 

1.在执行程序中,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产生的被执行人(纳税人)的法定税费(不包括买受方应缴纳印花税、契税等税费),依法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支付。

 

2.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地税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如果纳税人历史欠缴税费发生在该财产依法设定担保之后,则该部分欠缴税费不得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

 

有确切证据证明抵押权人、质权人在接受抵押、质押前曾请求地税机关提供被执行人(纳税人)欠税情况,但地税机关未予提供或只提供部分欠税情况的,只能就提供的欠税金额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纳税人)的历史欠缴收费基金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三)明确个案协作流程

 

1.在依法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纳税人)的不动产后,人民法院应于不动产拍卖款分配前,及时将该不动产成交的相关信息传送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管辖权另有规定除外)。就具体传送方式,在省级信息传送系统建立前,各地可自行协商确定传送方法。

 

2.主管地税机关收到拍卖、变卖成交信息后,应及时计算被执行人(纳税人)在本次拍卖、变卖不动产过程中应缴纳的税款,向人民法院发送《扣税通知书》,并附相关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协助。

 

3.人民法院根据地税机关《扣税通知书》,及时从拍卖、变卖价款中依法进行扣款,并将分配结果、理由告知地税机关。人民法院应将协助征税的具体情况告知被执行人(纳税人)。被执行人(纳税人)对税费征缴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地税机关提出。

 

4.地税机关按照法院分配结果,在本次交易税费入库后,及时为被执行人(纳税人)开具相关完税凭证,并将相关完税凭证复印件抄送人民法院。

 

五、其他事项

 

1.地税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制度,畅通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信息共享。有条件的地区可共同建立网络专线,实现网上查询和信息传送。

 

地税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加强双方共享信息的保密管理,制定和完善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进行信息的采集和存储,严禁信息泄密或用于其他用途。

 

3.各市地税机关和人民法院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

 

4.本意见未尽事项,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确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9月21日

欲了解我们的服务或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敬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 万伟华,或添加微信)。

本文内容仅供一般参考用,并非旨在成为可依赖的会计、税务或其他专业意见。我们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任何人士不应在没有详细考虑相关的情况及获取适当的专业意见下依据所载内容行事。本文所有提供的内容均不应被视为正式的审计、会计、税务或其他建议,我们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本网站原创的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进行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等任何使用。本网站所转载的文章,仅供学术交流之目的,文章或资料的原文版权归原作者或原版权人所有。文章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13700683513、79151893@qq.com 请附上文章链接),我们会尽快删除。

微信扫一扫关注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