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编著 解读政策背后的“税收逻辑”》 |
| 重磅:点击链接下载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4年度)与填报说明对照汇编 万伟华◎编辑 解读申报表背后的“税收逻辑”》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公告如下: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0-08-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7年7月13日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无法准确计算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按照现行税法相关规定,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出台本《公告》。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且未办理营业执照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为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避免形成政策空档期,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17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根据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税务规范性文件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特此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13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解读《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明确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就《公告》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公告》发布的背景
(一)“以票控税”是税务部门加强零散税收控管的有效手段。多年来,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在自然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依照税法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等应征税款,有效防止了零散税收的流失,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但由于自然人一般情况下不能准确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公平税负,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避免征纳双方争议,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事宜,需要对相关政策进行明确。
(二)由于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和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4月1日起委托邮政部门逐步在云南省邮政网点为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和代征税款,充分发挥邮政网点便利纳税人的优势,使广大纳税人能够方便就近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缴纳税款。为了便于邮政部门及时准确代征个人所得税,需要统一明确个人所得税相关征收规定。
二、关于核定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税务机关有权采用法定的方法核定应纳税额。
三、关于税款征收和缴纳
《公告》明确: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无法准确计算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符合《公告》所列情形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应当在申请代开发票时,按照《公告》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依法向申请代开发票地主管地税机关或者依法受托代征部门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2017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