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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1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
为规范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公众于2020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来信请邮寄至: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304号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邮编650051。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ynswgsc@163.com邮箱。
三、电话:0871-63649325,传真:0871-63649322。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doc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doc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0 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自然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货物运输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 6月1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自然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纳税人和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准确理解、正确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2017年7月13日原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出台了《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对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不需要或者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自然人(不包括有扣缴义务人的情形),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无法准确计算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额的,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此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出台《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在临时从事生产、经营(货物运输除外)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对其取得的经营所得无法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统一按照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核定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公告》的执行时间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号)有效期至2020年8月12日止。《公告》自2020年8月13日起施行,上述两个公告的执行时间做了衔接。考虑到《公告》调整的税收行为将长期存在,因此未对截止日期予以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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