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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结了四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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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1月1日起,云南省内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申报纳税。
 
上半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申报缴纳期限为6月1日至15日内;
下半年为12月1日至15日内。
 
 
根据现有的政策,我们总结了四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事项。
 
第一项,云南省四项纳税人免征2020年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云南省内主营业务为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旅游业的纳税人自用房产免征全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明确自用房产才能享受免征,如果对外出租的,是不能享受免征的。
 
能享受免征政策四项服务的纳税人指的是,提供四项服务中的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的纳税人。
 
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四大类服务,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和游览景区管理两类。
 
第二项,云南省减租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减免优惠。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云南省内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免租期间免征相应出租房产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出租方包含单位和个人。以减租方式减免租金的可换算成免租期。
 
此处减免优惠政策仅指,被减免租金的承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方,为商务楼宇、商场、市场和产业园区等出租方。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优惠由符合免征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即享受。
 
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并对申报情况、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纳税人适用第一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房产税8011608”和“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8”;
 
纳税人适用第二项优惠政策的,应选择“减免性质代码”为“抗击疫情地方减免房产税08011607”和“抗击疫情地方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10011607”。
 
疫情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纳税人,应将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资料留存备查;
 
属于“四项服务”的纳税人,应将证明单项或多项服务销售额之和占销售总额达50%及以上等资料留存备查。
 
第三项,疫情期间临时性减免租金的房产税。
 
在2020年04月,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财产行为税有关问题及解答》中解释。
 
纳税人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给予租户房租临时性减免,不属于事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的免收租金情形,不适用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即不用按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而是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来处理,房产出租的,按租金收入的12%缴纳房产税,如果租金减为零,则房产税也为零。
 
疫情原因给承租方临时性减免租金,不用按房产原值来缴纳房产税,不限制出租方和承租方的身份,均可以按房租为零,房产税为零。但是如果是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事先约定免收租金情形,依旧要按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第四项,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别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如符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条件的,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申请。
 
企业申请纳税困难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应报送: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2)减免税申请报告。(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回)。(4)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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