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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及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确认的变化
整理: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自2011年1月1日起,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自2014年10月1日起,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
适用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凡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年度备案,备案资料需要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3.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自2015年4月起至2020年12月31日,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将税务部门难以界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确认工作授权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办理,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对本行政区域内自愿提出申请办理的企业进行审核、确认(滇中产业新区范围内的企业申请已授权滇中产业新区管委会确认)。此确认工作不得授权下放县级发展改革部门。
确认程序:
1.对税务机关难以界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 产业的企业,可到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
2.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企业资料符合要求后,报送到州市发展改革委,由州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后出具确认书。
3.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上报材料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若难以确定的,在征得申请企业同意后,可以委托有关咨询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评审,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评判;若通过专家咨询评审仍不能确认的,逐级报请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确认。
需提交的资料:
1.企业申请(主要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企业技术标准、 生产工艺、主要产品、资源节约、环保达标等生产经营情况, 申请理由,符合条目等)。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审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的表格。
5.从事咨询服务、技术性服务和国家专营业务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6.项目建设时发展改革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 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环评批复、环保竣工验收文件复印件。
7.生产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 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
8.法人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咨询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后 提供。
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预缴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1.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后续管理要求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自2021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不能准确判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时,可提请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出具意见。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条件的,由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发展改革、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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