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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防护救治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来源:“税务讲堂”第三讲: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 叶霖儿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以下简称“10号公告”)主要针对参加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以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这些人员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这里有两个关键词。
关键词1:两类人群。1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各级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这条规定了两类人群可以享受相应的免税政策。第一类是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这类人员范围指的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规定的范围。需要提醒的是,财社〔2020〕2号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适用补助标准分为两种,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将按照每人每天300元发放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3月11日,国家发布了《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进一步明确了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范围和计算标准,符合上述规定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都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第二类是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指的是,在第一类人员范围之外,其他参与了政府疫情防控任务的人员。对于这些人员,取得按照省级及省级以上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也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一些参与疫情防控的社区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维持疫情地区生产生活秩序的警察、公务人员等,对于他们取得的按照省级及省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上述两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贴和奖金,只看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是否有相关规定,而不看取得的补贴和奖金的资金来源。
考虑到目前相关人员正在疫情防治一线,其单位同样承担较重防治任务,为切实减轻有关人员及其单位负担,此次对上述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时,支付单位无需申报,仅将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留存备查即可。
此外,按照《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5号)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可以按照10号公告规定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关键词2:预防物品发放免税。10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考虑到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种类很多,政策上难以将他们一一正列举。因此,原则上只要是与预防新冠肺炎直接相关的药品、医疗用品、防护用品等实物,如口罩、护目镜、消毒液、手套、防护服等,都可以享受免税规定。
此外,10号公告执行时间是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相关补助标准政策: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 财社〔2020〕2号
对参加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有关规定,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中央财政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防治补助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 云财社〔2020〕26号
(二)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发放时限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开始至响应终止之间的响应期。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其他省市疫情防治工作的防控人员,发放时限为其出发日期至返回日期。发放标准按照一类补助标准,其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每人每天300元;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每人每天200元。工作人员当日累计工作超过4小时,按一天计算;在4小时及以下,按半天计算。
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进一步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发明电〔2020〕5号
提高疫情防治人员薪酬待遇。各地要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湖北省(含援鄂医疗队,下同)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相应标准提高1倍,并确保发放到位,中央财政对湖北省全额补助;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湖北省一线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关心爱护一线医务人员的十二条措施》
按规定向参与疫情防治的医务人员发放临时性工作补助、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对卫生防疫人员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在此基础上,疫情防控期间,将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按相应标准提高1倍,所需经费按国家规定渠道解决;及时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不纳入基数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内部分配时向加班加点特别是作出突出贡献的一线医务人员倾斜,将我省援助湖北医疗队医务人员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并及时足额发放,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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