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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的通知
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州(市)财政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市财政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云财行〔2019〕198号)要求,针对我省实际,现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票据使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二、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应使用《云南省农村集体经济专用收款收据》,并用“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交通费”两个项目开具。
三、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单位在收取公务出差个人缴纳伙食费和交通费时,可使用税务发票或自制收据。
上述票据仅作为个人保存备查收据,不作为报销凭证。本通知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财政厅
2019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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