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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推动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制度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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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中,在【定期定额申报】的【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和【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的【升级规范】中都有这么一句话:探索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推动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制度。

 

看到这句话,有印象的童鞋应该会回忆起2018年底北京几个税务局发布公告取消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事情。

 

当时很多公众号发布消息的标题是这样的: 

“定了!2019年1月1日起,取消个体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体户真的要建账了!

“取消个体户定额征收!个体户也要建账!税局明确建账时间!

“个体工商户注意啦!2019年起定期定额征税方式已结束”

 

其实当时事实是这样的: 

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房山区税务局等北京多个区税务局2018年11月30日发布税务事项通知公告称,除由集贸市场代征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外,自2019年1月1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终止定期定额后,个体工商户征收方式转为查账征收。2018年12月7日,税务部门对该通知进行了说明,“自明年起终止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对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应设置账簿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不符合设置账簿标准的仍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现在《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中的这句话似乎预示着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真的要来了。但我们想说的是,也许未来可能会真的取消,但目前没有看到明确的时间表,什么时候取消尚未可知,而且即使取消,对个体工商户的影响也没想象的那么大,更大的可能是带来整体税负的下降。

 

另外,个体工商户包括定期定额户按规定本就是要建账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也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从来就没有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建账、不需要申报的规定。

 

1、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

 

《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可以实行定期定额征收。

 

2、个体工商户都需要建账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

凡从事生产、经营并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账簿及凭证,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核算。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设置复式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并积极创造条件设置复式账:

(一)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二)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或营业税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三)省税务机关确定应当设置简易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

第八条 定期定额户应当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完整保存有关纳税资料,并接受税务机关的检查。

 

3、定期定额户也需要纳税申报

 

(1)、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填报《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定期定额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申报、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

 

(2)、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云国税发[2008]267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定额20%以上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或者主管国税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

 

未达到起征点的定期定额户月实际经营额达到起征点,应当在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4、未来即使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实行综合征收率,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制度,对目前大部分定期定额户影响不大。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按月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调整为按月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列销售额不再分别计算,以合计数来确定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2)、《国税发[2006]1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当地实际情况,分地域、行业进行换算。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3)、《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05年第448号):第三条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5、综合征收率

 

未来对特定规模以下个体工商户的综合征收率怎么征收尚未可知,但从目前北京、上海和广州等地对个人房屋出租已经实行了按月租金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合并按综合征收率进行计征的方式中可见一斑。

 

整理编辑: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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