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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转让离婚分得的拆迁补偿房,如何确定“满五唯一”免征个税、“满两年”免征增值税的起算时间?
http://yunn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961&sysid=6
我离婚析产分割得的住房是拆迁补偿来得,且签订离婚协议时还该拆迁补偿房还不能办理产权证,是正式离婚后一段时间,相关部门才通知可以办理房产证,我随即申请办理了房产证,现在,我将该套住房转让。问题如下:一、按照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那么,我这套房产的“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具体如何确定?是否能依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确定调换房屋原值的方法确定,即既然“调换房屋原值”依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那么时间是否也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
答复内容2019-09-12
http://yunnan.chinatax.gov.cn/jact/front/mailpubdetail.do?transactId=6908&sysid=6#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
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89号)文件规定:“……
(四)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规定:“
二、《通知》第三条第四款中规定的“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三、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四、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因此,购房时间应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若您可以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但是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按照有关规定,12366纳税服务热线提供的咨询答复仅作为指导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参考意见,实际的执行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为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百滇税务师事务所微评:转让离婚分得的拆迁补偿房的购买房屋时间,按照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孰先原则确定,不可以按《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时间确定。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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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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