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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小心落入“虚开”陷阱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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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税务
 
 
       随着济南市税务稽查部门“打虚打骗两年专项行动”工作的持续推进,一些企业在配合税务稽查时才发现,自己早已落入"虚开"陷阱,成为不法分子谋取暴利的工具。为了避开陷阱,不被套路,请您一定仔细向下看:
 
Ⅰ.什么是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一起来了解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什么是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举个例子: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却为对方开具发票,这是虚开;卖的是水泥,发票开具的是钢材,这是虚开;卖了5吨水泥,发票开具10吨水泥,这是虚开;收取货款5万元,发票开具金额为10万元,这是虚开;货物卖给了甲,发票却开给了乙,这是虚开;甲卖货物给乙,发票却是由不相干的丙向乙开具,这也是虚开。
【提醒】
▲发票上的销货方、购货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业务相一致,否则,即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什么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
 
       举个例子:A公司为逃避税款缴纳,A公司法定代表人甲让B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A公司开具发票。此时,A公司和B公司均属虚开发票的行为。
【提醒】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的行为。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什么是介绍他人?
 
      在开票方与受票方之间牵线搭桥,充当介绍人,以赚取中介费为目的,或者以为朋友帮忙为目的,介绍企业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发生的情况下,为需要发票的企业开具发票。
【提醒】
▲牵线搭桥要谨慎,不要“好心”办坏事。此时,开票方、受票方、介绍人均已构成虚开行为。
 
 
Ⅱ.虚开怎么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其他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Ⅲ.虚开如何识别
 
交易前
 
 
对交易对方做必要的了解,通过对交易对方经营范围、经营规模、企业资质等相关情况的考察,评估相应的风险。企业可以利用全国组织机构信息核查系统(http://www.nacao.org.cn)或者天眼查APP核实交易对方的企业信息!
▲这样的企业风险大:
①登记信息雷同,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任意两者之间为同一人;
②登记地址多为住宅小区某楼层某室,明显不适合对外经营;
③成立时间短,成立时间多在半年以内,但营业规模迅速扩大。
 
交易中
 
 
       尽量通过银行账户将货款划拨到交易对方的指定银行账户内,付款时确定付款银行账户信息与交易方企业名称一致,保存好银行付款信息和银行账单,以留存备查。
 
收票时
 
 
       仔细比对发票信息,要求开票方提供有关资料,并仔细比对相关信息,审查税务登记证、出库单、开具的发票、银行账户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一致;企业可通过“12366发票查询平台”或其他官方查询平台,审查开具的发票是否确实是对方领购的发票。
 
诚信经营   切勿虚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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