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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 热*** 2018-05-18 02:33
云南省按照中央要求实施了公务用车改革,并发放到了个人,但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方面就没有具体明确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致使个税计算让人容易产生困惑,是全额纳入工资薪金还是按照网上律师的说法只是纳入全额的30%,或者根本不纳入?。我查阅了大量的资料,根据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各省的地税机关是可以测量后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的,许多省份都制定和出台了相关标准。为什么云南省到现在都没有相关规定?望给予明确答复为感!
回复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网民同志:您好!
您通过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板给陈豪书记的留言收悉,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高度重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您询问的有关政策规定,根据《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云车改办发﹝2015﹞6号)中关于省地税局工作职责“全省公务交通补贴的全额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工作(省地税局负责)”的规定,凡是在省政府批准同意的车改范围内,个人领取的符合车改发放标准和档次的公务交通补贴,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祝身体健康、生活愉快!
回复时间:2018-06-02 01:16
评价
谢谢省地税的准确答复,文件也已经找到。但现在的问题是部分县区地税以没有接到上级税局的正式通知文件为由拒绝执行,请问这个该怎么办?盼再回复。
评价时间:2018-06-06 11:28
原文见人民网地方领导留言
http://liuyan.people.com.cn/threads/content?tid=5123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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