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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税务
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
那么
这些问题
你是否遇到过?
“商家拒不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商家拒不开具发票如何投诉反映?”
“收到发票如何查询真伪?”
......
这些理由
你是否耳熟?
“这个不在营业范围内不能开”
“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才能开”
“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专用发票”
......
遇到这些问题怎么办?
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别担心!
跟随小编的脚步
让小编为大家逐一解答~
发票热点问答
01
问:消费者购买商品索要发票,商家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商家提供商品销售服务,应按照规定向消费者开具发票。
02
问:商家以提供的服务不在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内为由拒绝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和有行业准入资格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03
问:商家开具发票时必须由消费者个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若不提供则不开具发票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所以,若消费者为企业的,则需要向商家提供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商家也应当开具发票。
04
问:消费者住宿后,要求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报销,商家以小规模纳税人无法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由拒绝开具是否合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规定:“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所以,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内的小规模纳税人商家应当为消费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05
问:若商家未开具发票如何处理?
答:若商家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消费者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点击“互动交流”栏目,选择“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模块进行投诉反映。消费者也可通过拨打0351-12366纳税服务热线,根据语音提示进入投诉专岗进行反映。
06
问:消费者收到发票后可通过什么渠道查询发票真伪?
答:消费者可通过关注“山西税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查询”——“发票查询”进行查询;同时也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网站,点击“纳税服务”栏目,选择需要查询的发票类型进行选择查询。消费者若对查询结果疑问可持发票原件到系统提示的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07
问:消费者个人是否可以要求商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因此,商家不可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08
问:消费者现收到的原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是否可以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及调整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公告》(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及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同时废止。原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09
问:消费者通过网购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如何打印纸质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来源: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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