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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加计扣除共同开发项目合同备案是否规定必须科技部门登记?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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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1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研发加计扣除中“第六条 未申请认定登记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对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的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那么技术合同登记方是否必须是加计方?还是说只要有一方去科技部门登记就可以享受加计?
回复内容:
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不需要对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进行备案,但需要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留存备查。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二、特别事项的处理
……
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纳税人享受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应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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