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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日期:2019-03-01
一、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如何申请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需要审批或者备案吗?。
答: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无需任何审批流程、无需任何核查手续、无需任何证明资料,只要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就能享受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具体申报方法请参考我局之前发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标准调整申报实务》。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合计月(季)销售额如何计算?
答:(一)小规模纳税人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合并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
(二)如果合并计算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月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销售不动产按照现行增值税规定征免增值税。
三、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什么时间变更纳税期限?
答:为确保小规模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情况,在每个会计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的任意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变更其纳税期限,实行按月纳税或按季纳税,但选择变更纳税期限后,当年12月31日前不得再次变更。
四、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后何时生效?
答:小规模纳税人变更纳税期限为即办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即时办结。
(一)“月改季”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月申报变更为按季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季申报自本季度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季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月申报。
(二)“季改月”情形。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将按季申报变更为按月申报的,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的第1个月,则按月申报自本月起生效;如果申请时间为本季度第2个月或第3个月,则按月申报自下季初起生效,本季度继续实行按季申报。
五、哪些纳税人可以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2019年1月1日起,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可在2019年度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税销售额估算累计应税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一般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符合转登记标准。
但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必须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除外,例如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
六、转登记判断标准中的累计销售额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七、汇总申报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可以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吗?
答:实行“统一核算、汇总申报、分别纳税”(以下简称“汇总申报”)增值税征收管理方式的总分支机构纳税人中,符合转登记条件的分支机构,可以申请退出汇总申报,进行独立核算,再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八、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30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九、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企业代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吗?
答:(一)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企业代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人保险代理人由保险企业代为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单个代理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四)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十、哪些新行业纳入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未超过免征增值税标准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自2016年8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将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5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自2019年3月1日起,又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等3个行业纳入试点范围。
为了进一步便利小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8个试点行业的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均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受月销售额标准的限制。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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