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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税务
七、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享受暂不征税优惠?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预提所得税的纳税人是境外投资者,扣缴义务人为利润分配企业。88号文和102号文均规定了境外投资者和利润分配企业的法律责任,即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负有申报责任,应向利润分配企业如实提供相关资料;要求利润分配企业适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经适当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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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过程中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境外投资者在向利润分配企业提出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按规定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二)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三)境外投资者按照规定补缴税款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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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哪些税务事项?
答:按照3号公告和53号公告的规定,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过程中需要办理的税务事项包括:
(一)接收境外投资者填报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二)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供的资料信息。审核内容有三项,一是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在形式上是否完整,有无缺项;二是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是否吻合;三是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三)经过上述审核后,三项内容均无误的,利润分配企业可以在支付利润时暂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扣缴企业所得税。
(四)利润分配企业在执行暂不征税政策后,应自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同时附报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相关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提供与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相关的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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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答: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该项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规定也可以适用于201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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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答: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的直接投资,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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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和境外投资者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利润分配企业未按照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致使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实际享受了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利润分配企业应扣未扣税款的责任,并依法向境外投资者追缴应当缴纳的税款。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有误,致使其本不应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实际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究境外投资者的延迟纳税责任,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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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如何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在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后补缴递延税款时,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通常只能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规定,即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补缴递延税款情形包括按规定纠正不当享受暂不征税待遇和按规定停止享受暂不征税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协定待遇的境外投资者应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自行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规定的报告表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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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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