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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答(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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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税务
 
一、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暂不征税”)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了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为外商投资企业长期发展创造更好环境,扩大互利共赢合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于2017年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8号,以下简称“88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于2018年发布了《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以下简称“53号公告”),明确了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即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具体办理程序和税务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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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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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什么范围?
 
答: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具体情形按照88号文和3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境外投资者自2018年1月1日(含当日)起,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凡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具体情形按照102号文和53号公告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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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享受暂不征税政策需要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答:境外投资者无论在哪个期间取得分配利润,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享受暂不征税政策:
 
一是,属于直接投资,即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具体包括: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8号令)规定的战略投资除外)。
 
二是,境外投资者分得利润的性质应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来源于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包括以前年度留存尚未分配的收益。
 
三是,用于投资的资金(资产)必须直接划转到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不得中间周转。但境外投资者按照《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1〕23号)第十四条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账户划转其在境内的人民币利润所得用于境内直接投资,凡在相关人民币利润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当日内,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支付的,相关款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的条件。
 
四是,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需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即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或者从事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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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答: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其作为境内居民企业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的,属于88号文和102号文规定的“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的情形,且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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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基层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如果对被投资企业是否从事鼓励类项目发生争议,该如何处理?
 
答:为做好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认定,88号文规定了“地市(含)以上税务部门在后续管理中,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规定范围存在疑问的,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务部门出具意见,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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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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