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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建筑企业免征增值税,但开具专用发票需缴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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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建筑企业纳税人月10万销售额(或季度30万,销售额不含税)免征增值税,以扣除分包后的销售额来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

 

同时,小规模建筑企业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可以按扣除分包前的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在申报时,可以不分项目扣除分包款。

 

当小规模建筑企业扣除分包后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时,其中部分开具了专用发票,能否适用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怎样适用政策,就出现了争议,总局与各地税务局的解读、申报指南、案例中均未涉及此问题,如何解决尚待政策明确。

 

我们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号公告中规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所以我们认为,小规模建筑企业要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否则应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销售额全额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扣除分包。

 

 

这是某季度小规模建筑纳税人分项目扣除分包销售额情况,此季度扣除分包后的销售额没有超过30万,表面上看可以全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但本季度共开具专用发票含税金额110万,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即110万/1.03*0.03=32,038.83元。开具普票和未开具发票的含税金额120万扣除分包120万,无需缴纳增值税,当月200万可扣除分包款扣除120万后,剩余80万次月继续扣除。这时增值税申报表主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为106.8万,免税销售额为0元,已经不符合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季度30万销售额的条件。

 

所以显然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230万扣除分包200万后的30万为含税销售额,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8,737.36元,从结果看,也就是全部放弃了免税。

 

我们认为这里放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的情况。

 

我们同时认为不能因为小规模建筑纳税人本季度开具了部分专用发票,就只能放弃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需就开具专用发票的金额大小来分析判断是否享受优惠政策。

 

按季度纳税的小规模建筑纳税人,季度内开具专用发票含税金额小于30.9万时,加上未开票和开普票的含税金额,扣除分包金额(本月扣除分包金额不大于未开票和开普票的含税合计金额),计算出的合计金额小于30.9万的,可以考虑将专用发票销售额单独全额按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其余扣除分包后的销售额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扣除不完的分包额次月继续扣除。

 

否则,应不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为合计销售额(专用发票销售额单独计算)已经大于季度30万了。

 

举例:

例1:1季度小规模建筑企业取得含税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开具普票含税100万(包括未开票收入),取得分包发票含税70万,扣除分包后的含税销售额30万,符合免税政策,享受免税。

 

例2:1季度小规模建筑企业取得含税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开具专票含税50万,普票含税50万(包括未开票收入),取得分包发票含税70万,扣除分包后的含税销售额30万,因为开具专票50万超过30.9万,所以应选择差额征税,不享受免税,即按100万-70万=30万/1.03*0.03缴纳税金。

 

例3:1季度小规模建筑企业取得含税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开具专票含税20万,普票含税80万(包括未开票收入),取得分包发票含税70万,扣除分包后的含税销售额30万,符合免税政策,但因为开具专票20万未超过30.9万,所以专票单独计税20万/1.03*0.03缴纳税金,普票80万扣除分包70万后的10万享受免税。

 

例4:1季度小规模建筑企业取得含税建筑服务销售额100万,开具专票含税20万,普票含税80万(包括未开票收入),取得分包发票含税90万,扣除分包后的含税销售额10万,符合免税政策,但因为开具专票20万未超过30.9万,所以专票单独计税20万/1.03*0.03缴纳税金,普票80万扣除分包80万享受免税,余10万分包次月扣除。

 

这是我们对小规模建筑企业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和免征增值税政策适用的理解,仍需以税务局意见为准。

 

作者: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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