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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饲料企业未取得饲料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7号),明确饲料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时,不再提交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在本解读之前我省饲料企业未取得饲料产品合格检测证明材料的,不再提交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来源:
云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二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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