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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请问B公司资产转移给A公司的时候,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开具适用什么税率?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内容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B公司资产转移给A公司,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能开具发票。
来源:厦门税务12366咨询中心 2019年1月25日
http://12366ww.xm-n-tax.gov.cn:8091/xmgsww/WslyBLH_wslyXq.do?initbh=ww20190123024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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