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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税务
变化一:月销售额由3万提高到10万元,可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更多了
原政策: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的条件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
新政策: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变化二:享受方式由分别享受变为合计享受
原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现政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变化三:销售额判定由差额前到差额后,更多差额征收纳税人可享受优惠
原政策: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现政策: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
变化四: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政策延期
原政策: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已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新政策: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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