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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依据新个税法,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完税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9-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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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财源(2018)0004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工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一次办好”改革决策部署,完善股东股权交易税源管理程序,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法人股权转让税源管理
 
对企业法人持有的股权发生转让、赠与、继承、合并、分立及其他涉及股权变更的行为,税源管控通过“股权转让及变更信息”等涉税信息共享工作实施,即工商部门将办理的法人社会信用代码、法人名称、地址、变更前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后股东持股数量和比例、变更日期等信息,通过“青岛市财源建设信息平台”实时传送税务部门,为税务部门征管提供支持。
 
二、关于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的税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对转让方为自然人股东的股权变更,应依据税务部门开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监控登记表》(完税凭证)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三、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管理工作配合
 
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加强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配合,全面做好涉税信息共享,发挥信息使用效益。同时,要认真做好股东股权转让税源管理工作程序的宣传,杜绝“搭车核税”等问题,提高办事效率,为股权交易提供优良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完善股东股权变更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源〔2014〕7号)停止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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