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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根据《新个税法》调低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等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日期:2018-12-29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文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我局决定调整厦门市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详见附件)。
上述纳税人月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
序号 |
行业 |
个人所得税征收率% |
1 |
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 |
0.60% |
2 |
其他行业。 |
1% |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解读
文号:厦税公告2018年第29号
来源:厦门税务 发布日期:2018-12-29
根据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每月费用减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并在维持现行5级税率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上述两项所得税率表的各档级距做了相应调整,如将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5000元以内调整为30000元以内,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100000元以上调整为500000元以上。经过上述调整,减轻了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税收负担,有利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的发展。为贯彻实施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公告,对我市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其月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月应纳税额=月经营额×行业核定征收率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施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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