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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及《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正式发布,外籍个人“5年豁免”及“坐月子”条款继续有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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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 22日晚国务院终于正式对外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国发〔2018〕41号)终于正式对外发布,特别值得亲们关注的是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的个税问题进行了以下规定:

旧条例

新条例

主要差异

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四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限重新起算。

1、新个税法调整了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的时间判定标准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是否满183天,因此新条例删除相应条款;

2五年以下修改为连续不满六年更好界定;

3、简政放权大背景下将“批准”修改为“备案”;

4、删除多次累计不超过90天的规定。

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

第四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说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删除连续不超过90天的规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税;而且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只要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则重新计算连续年限。该规定基本上保留了2011年版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做法。换言之,未来外籍个人只要符合上述“五年豁免”或是“单次离境超过30天”(俗称“坐月子条款”),就可以使税收居民(即居民个人)的税务计算条件重新归零,且该动作只需要每五年重复一次,这些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的收入均能享受免税优惠;

此外,需要提醒关注的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定稿中删除了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八条: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因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简称“八项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的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等免税优惠的去留,需要财政部出台衔接文件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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