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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厦门市税务局 时间:2018-12-07
内容:
我(境内)公司从国内采购货物,由境外承运方负责运输送至我公司指定境内港口,运费由销售方承担并向境外船东支付。由于港口泊位有限,运输船只到达我公司指定的泉州码头时未能立即卸货,在码头等候数小时后才有泊位卸货,为此境外船东按小时向我司收取滞期费共6万美元,请问这6万美元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如需代扣代缴,增值税应按哪一税目?如无需代扣代缴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做对外支付备案?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若贵公司是实际货物运输的接收方,
那么滞期费应作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价外费用。若销售方是实际货物运输的接收方,那么贵公司支付的这笔滞期费,作为销售方销售货物的价外费用,然后销售方支付给承运公司,作为运输服务的价外费用。
实际服务接收方需要为其代扣代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对外支付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文件依据: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规定:“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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