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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税务局:“私车公用”费用是否允许计入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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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12366热线热点问题(六)
发布日期: 2018-11-2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答:所谓“私车公用”,是因公司自有车辆不够或者员工特殊岗位等原因,员工个人将自有的车辆用于公司的公务活动,公司由此给员工报销汽油费、路桥费、汽车维修费等费用。“私车公用”的车辆虽然属于个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务支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从实质上看,公司“私车公用”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条件,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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