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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重庆市税务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辅导指引》(纳税人适用)
一、基本情况
A公司(主营业务不属于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负面清单内行业)自主立项、自行研发一项新技术,项目名称为XX研究,项目编号为RD1(该项目为A公司2018年度唯一研发项目)。2018年l至3月为新技术的研究阶段,2018年4至12月为新技术的开发阶段,并于12月底申请到专利交付使用,且开发阶段支出均满足资本化条件。(为简便计算,不考虑增值税因素)
二、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研究阶段(1—3月)
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合计200000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合计100000元。
1—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人员人工—工资 2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00
1—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20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0
1—3.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人员人工—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1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1—4.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2.2月采购原材料300000元,燃料100000元;RD1耗用原材料200000元,燃料50000元。
2—1.采购材料、燃料
借:原材料 300000
燃料 1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
2—2.研发耗用材料、燃料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250000
贷:原材料 200000
燃料 50000
3.3月支付用于研发的设备运行维护费1000元
3—1.支付设备运行维护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运行维护费 1000
贷:库存现金 1000
4.2月支付用于该项目的模具制造费50000元。
4—1.模具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中间试验费—模具制造费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
5.1月,购买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价款600000元,采取直线法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为0,月折旧额为5000元。
5—1.购买仪器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5—2.计提2—3月设备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折旧费 10000
贷:累计折旧 10000
6.2月,租赁专用于研发的设备一台,每月租金5000元,租期一年。
6—1.支出2—3月研发设备租赁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租赁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7.公司自有办公楼用于RD1项目,本阶段折旧额合计20000元。
7—1.计提1—3月办公楼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固定资产—房屋折旧费 20000
贷:累计折旧 20000
8.用于RD1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合计20000元。
8—1.计提1—3月研发用无形资产(XX专利)摊销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XX专利 20000
贷:累计摊销 20000
9.3月购买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5000元,资料翻译费1000元,研发人员培训费10000元。
9—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资料费 5000
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翻译费 1000
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培训费 1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
10.结转研究阶段费用化支出
10—1.结转费用化支出
借:管理费用 677000
贷:研发支出—RD1—费用化支出 677000
(二)开发阶段(4—12月)
11.在职直接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合计1000000元;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合计500000元。
11—1.计提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工资 10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0
11—2.支付在职研发人员人工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1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11—3.计提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人员人工—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50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00
11—4.支付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5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
12.采购原材料800000元,辅助材料200000元;RD1耗用原材料600000元,辅助材料100000元。
12—1.采购材料、辅助材料
借:原材料 800000
辅助材料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
12—2.研发耗用材料、辅助材料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原材料—材料 700000
贷:原材料 600000
辅助材料 100000
13.研发试制产品的检验费2000元
13—1.支付试制产品检验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试制产品检验费2000
贷:银行存款 2000
14.用于该项目的模具制造费100000元。
14—1.模具制造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中间试验费—模具制造费 1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
15.1月所购买设备本阶段计提折旧45000元
15—1.计提4—12设备月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折旧费 45000
贷:累计折旧 45000
16.1月所租赁设备本阶段租金合计45000元
16—1.支出4—12月研发设备租赁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设备租赁费 45000
贷:银行存款 45000
17.公司自有办公楼本阶段计提折旧60000元
17—1.计提4—12月办公楼折旧费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固定资产—房屋折旧费 60000
贷:累计折旧 60000
18.用于RD1项目的无形资产摊销费合计50000元。
18—1.计提4—12月无形资产(XX 专利)摊销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无形资产摊销—XX专利 50000
贷:累计摊销 50000
19.购买项目所需图书资料费8000元,资料翻译费2000元,办公费5000元。
19—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资料费 8000
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翻译费 2000
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办公费 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20.RD1验收合格,支付评估验收费10000元,专利注册费5000元。
20—1.支付研发活动其他相关费用
借: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评估验收费10000
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其他相关费用—专利注册费 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21.12月结转资本化支出
21—1.结转资本化支出
借:无形资产—自创专利 2532000
贷:研发支出—RD1—资本化支出 2532000
22.采取直线法按10年对该专利进行摊销
22—1.12月摊销该自创专利权
借:管理费用 21100
贷:无形资产—自创专利 21100
23.A公司《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示例(见附件1-4)
三、研发费用的列报
A公司RD1项目2018年度研发费用合计3209000元,其中费用化支出677000元,资本化支出2532000元。资本化支出于12月底形成无形资产,当月摊销21100元,该无形资产期末账面价值为2510900元。故该公司的列报为: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费用化研发支出677000元;资本化研发支出2532000元,于资产负债表的无形资产项目反映2510900元,利润表的管理费用项目反映21100元。
四、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与计算
(一)费用化研发支出
1.A公司RD1项目2018年的费用化研发支出中,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与总局2017年40号公告规定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7—1.计提办公楼折旧费20000元;
(2)9—1.3月支出研发人员培训费10000元。
2.其他相关费用支出6000元,未超过限额,可全额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3.费用化支出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647000元。
(二)资本化研发支出
1.A公司2018年的资本化研发支出中,不符合财税〔2015〕119号与总局2017年40号公告规定而不适用加计扣除的费用包括:
(1)17—1.计提办公楼折旧费60000元;
(2)19—1.3月支出办公费5000元。
2.其他相关费用支出25000元,未超过限额,可全额用于计算加计扣除。
3.资本化支出中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合计2467000元。
(三)加计扣除金额的计算
A公司RD1项目2018年度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化支出为647000元,可按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项目加计扣除额为647000×75%=485250元;形成无形资产的资本化支出合计2532000元,剔除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后,可加计扣除的资本化研发支出(无形资产成本)为253200-65000=2467000元,按10年摊销期计算,2018年12月的摊销额=2467000÷(10×12)=20558.34元。按照财税〔2018〕99号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故2018年12月该项无形资产的摊销额为20558.34×175%=35977.1元,加计摊销额为35977.1-20558.34=15418.76元。因此,2018年度汇算清缴中,A公司RD1项目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摊销)额合计485250+15418.765=500668.76元,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合计可减少应纳税额12516元(按25%法定税率计算)。2018-2020年度,RD1项目形成的无形资产可按175%加计摊销,计算加计摊销额15417.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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