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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2018年11月2日
李寅
近期,笔者接到不少关于非居民企业转让境内企业股权的电话咨询。由于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业务较复杂,涉税金额较大,不少企业对相关税收规定存在认识盲区,容易导致税务处理不当,引发涉税风险。
举例来说,甲市税务局获取B公司境外投资方转让股权的信息后,迅速成立专项风险管理团队,跟踪开展风险应对。经与B公司财务人员约谈得知,B公司境外投资方A公司将持有的65%股权转让给C公司,转让收益4.8亿元,而B公司和C公司财务人员对该笔业务应由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却是一头雾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转让财产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转让财产所得,包含转让股权等权益性投资资产所得,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净值后的余额为股权转让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对扣缴义务人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对股权转让收入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案例中,A公司为非居民企业,其转让股权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收入,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C公司为合同约定的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为该笔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权转让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税率征收,C公司应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4800万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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