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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如何认定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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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2018年10月26日
本期主持人 王礼颖
问:中国境内居民企业A在美国投资设立了100%控股的公司B,B公司向A公司支付股息、利息所得。按照美国税法,需扣缴美国所得税。请问B公司能否被认定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 号)的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包括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企业的财务决策和人事决策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规定,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如果B公司被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按照分季度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方法申报缴纳所得税。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同时被我国与其注册所在国家(地区)税务当局确认为税收居民的,应按照双方签订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确定其居民身份。
(来源:12366上海(国际)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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