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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者:以未分配利润投资限制类项目可享递延纳税优惠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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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以下简称10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该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我国营造更具吸引力的外商投资环境,对推动外商投资项目尽快落地、促进经济发展与稳定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关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102号文件规定,境外投资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这就意味着,相关企业应关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确定拟投资项目是否属于可享受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优惠的范围。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规定,限制类产业包括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等除外)的勘探、开发(限于合资、合作);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等35类产业。按照 102号文件规定,外商只要投资于我国没有明文禁止的项目,也可享受递延纳税的优惠。其中,也包括限制类的项目。
  
  举个例子,新加坡甲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了乙金融租赁公司(根据银监会规定,甲银行对乙金融租赁公司持股比例不得低于30%),经证监会、商务部门审批,2018年10月,甲银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将从乙公司已实现的留存收益中分得的利润3000万元,用于向中国境内丙期货公司(中方控股)注资。该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中限制类第28条。
  
  2018年10月,乙公司将账户中分配给甲银行的3000万元利润款直接转入丙期货公司账户。甲银行填写了《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乙公司,乙公司经审核确认后填写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上资料。根据上述情况,可判定甲银行该笔用于再投资的3000万元股息,能够享受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优惠。
  
  待甲银行通过转让丙期货公司股权、丙期货公司回购甲银行股权或丙期货公司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了该笔股息,则甲银行需要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按规定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递延的税款。
  
  此外,按照102号文件的规定,如果甲银行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后,发生的股权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则可继续享受暂不征税优惠。
  
切莫忽视税务管理细节
  为了便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优惠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号)。笔者提醒,境外投资者切莫忽视如下几条管理细节:
  
  第一,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需要满足几个条件:(1)直接投资方式不包括从关联方收购股权及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2)分配的利润需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3)相关款项和相关资产所有权需要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第二,在两种情况下,应停止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并申报补缴税款:(1)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了享受暂不征税优惠的股息;(2)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后,经税务部门后续管理核实不符合规定条件。
  
  第三,发生需要补缴递延税款情形时,应当自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并需将该表提交至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
  
  如上例,若甲银行于2021年11月通过转让丙期货公司股权、丙期货公司回购甲企业股权或丙期货公司清算等方式,实际收回了3000万元的直接投资,则甲银行需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提交至乙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并向其申报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税款。
  
  第四,补缴递延税款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但仅可适用相关利润支付时有效的税收协定。也就是说,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境外投资者不得享受补缴递延税款时的税收协定待遇。
  
  即上例中甲银行在计算补缴预提所得税金额时,除非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则即便补缴税款行为发生于2021年11月,也只能适用2018年10月中新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本案例为5%)。
  
  第五,如提供错误信息致使利润分配企业错误享受暂不征税优惠的,将被视为未按期申报缴纳税款,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如收回投资后未按照规定补缴递延税款的,则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实际收取相关款项后第8日(含当日)起计算。
  
  同时,笔者提醒,利润分配企业需要按规定审核、确认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如因审核过错导致境外投资者不当享受暂不征税优惠的,利润分配企业应承担未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责任。
  
作者:吕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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