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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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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1.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包括跨市、州,下同)和个人,对其异地工程作业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应扣缴(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二、建筑安装总承包、分承包企业派驻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4号公告删除),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不得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建筑安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4号公告删除),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纳入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按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建筑安装企业采用其他方式外包工程作业且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按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以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工程收入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对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管理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纳入企业员工管理的其他工作人员在施工地已实行全员全额明细扣缴申报的个人收入,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省内建筑安装企业,其核定税额按企业施工收入减去异地施工地纳税凭证上核定已纳税的施工收入后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对外省来鄂和省内从事建筑安装企业,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按其经营收入的 0.5%附征个人所得税;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个人从事建筑安装劳务,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其经营收入的 1.5%附征个人所得税。(本条为2018年4号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新增条款,1.5%部分自2018年10月1日停止执行)
 
  五、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税务局)根据本公告确定跨县(市、区)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六、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公告不符的规定,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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