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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0月15日 作者:纳税服务处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答:纳税人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有关规定和计税方法缴纳税款,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享受一次。对于2019年后发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有待进一步明确。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后的商数,按照财税〔2018〕98号文件中所附的新月度税率表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对于在取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先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去“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的差额”,就其余额按上述办法查找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税款。
举例:张某在2018年10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2万元,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扣除“三险一金”后为4500元,低于5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应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额=0(4500元未达“起征点”);
当月工资收入低于5000元,当月工资4500元与5000元的差额为500元,可以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减除,(20000-500)/12=1625,按照新的月度税率表查找的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20000-500)*3%=585元;
当月应纳税款=0+585=585元。
需要注意的是,2018年10月之前,如果纳税人已经使用过全年一次性奖金优惠政策,按照规定,今年四季度发放的奖金,不能再适用全年一次性奖金政策,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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