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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中国境内居住的时间按照在中国境内停留的时间计算。
2、《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3、《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4、《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规定:外籍个人如果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可选择按上述项目扣除,也可以选择继续享受现行有关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但同一类支出事项不得同时享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外籍个人若是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年度满五年,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则该外籍个人从第6年起,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者,才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该规定基本上保留了2011年版个税法实施条例的做法。换言之,未来外籍个人只要符合上述“五年豁免”或是“单次离境超过30天”(俗称“坐月子条款”),就可以使税收居民(即居民个人)的税务计算条件重新归零,且该动作只需要每五年重复一次,这些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外的收入均能享受免税优惠;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和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简称“八项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中的子女教育费、语言训练费、住房补贴的免税优惠还将继续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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