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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交易:税务处理规定有待明确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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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报 
 
  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双积分政策”自2018年4月1起日施行。目前,“双积分政策”实行已半年。实务中,车企已经逐步开展积分交易,其中涉及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该如何缴纳,是不少车企关注的内容。近期,就有部分车企就此问题向致同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记者在与致同税务师事务所有关专家交流时,发现目前积分交易适用的税收政策有待明确。
  
“双积分政策” 是什么
  
  所谓“双积分政策”,是指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办法》规定,适用“双积分政策”的企业为境内的乘用车企业。乘用车包括新能源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等)和传统能源乘用车。乘用车企业为我国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
  
  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的核算公式为:(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值-实际值)×生产量或进口量。当实际值低于达标值时,产生正积分;实际值高于达标值时,产生负积分。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据悉,实务中,传统汽车企业一般为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
  
  新能源汽车积分的核算公式为: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达标值。当实际值高于达标值时,产生正积分;当实际值低于达标值时,产生负积分。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依据《办法》自由交易。新能源汽车正积分不得结转,但2019年度产生的新能源汽车正积分可以等额结转一年。
  
  《办法》规定,乘用车企业有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的,应当在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60日内,向工信部提交其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和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抵偿报告,并在核算情况报告发布后90日内完成负积分抵偿归零。
  
  记者了解到,双积分交易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一些涉税事项尚未明确。
  
交易性质如何确定
  
  “双积分政策”下增值税税目的确定,是相关纳税人关注的首要问题。
  
  据悉,《办法》对负积分的管理要求较为严格,负积分不抵偿清零将影响乘用车企业的生产或进口计划。
  
  《办法》第三十五条和三十六条规定,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负积分、新能源汽车负积分未按照《办法》抵偿归零的,应当向工信部提交其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者进口调整计划,使本年度预期产生的正积分能够抵偿其尚未抵偿的负积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要求,纳入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条件。乘用车企业在其负积分抵偿归零前,对其燃料消耗量达不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不予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者不予核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可以依照《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罚。
  
  对于积分交易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判定问题,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培表示,从积分交易的本质来看,积分与本年度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计划有着直接的关系,且根据《办法》规定,企业根据积分情况要调整乘用车生产或进口计划。因此,积分交易有着“配额”的性质,从法理分析上,可以参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配额”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包括基础设施资产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包括特许经营权、连锁经营权、其他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有关专家表示,积分是一种权利,一定程度上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因此,双积分交易可以参照“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列举的征税范围,适用“配额”项目缴纳增值税。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中对‘配额’没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积分交易性质的判定有待国家出台相应的财税法规予以明确。”王培说。
  
税前扣除凭证如何确定
  
  税前扣除凭证的确定,是相关纳税人关注的另外一个热点问题。
  
  有关专家表示,双积分交易为交易双方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应确认相应的收入或支出。积分买入方的相关支出,能保证企业的汽车生产量或进口量,属于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且现行税法未规定该项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此项支出应允许税前进行扣除,那么扣除凭证类型该如何确定?这是车企较为关注的事项。
  
  致同(北京)税务师事务所总监毛艳艳表示,税前扣除凭证的确定主要与双积分交易是否为增值税应税事项有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毛艳艳说,若将积分交易判定为增值税应税事项,则购买企业需要以发票作为有效扣除凭据;若将积分交易判定为增值税非应税事项,则购买企业可凭协议、付款凭证等作为有效扣除凭据。
  
关联交易定价有待明确
  
  《办法》规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可以结转或者在关联企业间转让。
  
  《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乘用车企业属于关联企业:(一)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其他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二)同为境内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三)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与该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股总和达到25%以上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
  
  据悉,工信部装备工业司负责人就《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积分交易包括竞价交易、定价交易和定向交易三种形式,“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完全市场化的交易机制,企业积分交易时完全自由,政府对交易价格、对象等不做干涉。”
  
  毛艳艳说,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正积分在关联企业间转让,交易价格如何确定以及是否公允,则需国家出台进一步政策予以明确。
  
  王培表示,从税收法定原则出发,税法未明确征税的,纳税人不应缴税,但在实务中,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强,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将积分交易的涉税事项予以明确。
 
实习记者 阚歆旸
来源: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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