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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即“过渡期”),只有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该决定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同时《财政部税务总局
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第一条也规定:只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按照该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对居民个人在过渡期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仍按2011年版《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8年第四季度该三项所得不需要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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