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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后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怎么缴税?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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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时间:2018年9月21日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4项所得,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扣除专项附加扣除。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纳税人的稿酬所得,以每次收入额扣除20%的费用后,再减按70%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后,将转变为居民纳税人,其已扣缴的税款可以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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