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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明确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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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7-0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第10号
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皖地税〔2008〕12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我市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的经济补偿金,其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掌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政府统计部门对外公布的数据为准。
二、我市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标准,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每平方米补贴333元;实行按月发放的,补贴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13%。今后,合肥市人民政府如有新公布的标准,按新标准执行。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切实解决国税地税机构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在《合肥市地方税务局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基础上进行修订,以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名义发布。
二、公告与原文件相比有哪些调整?
本公告与合地税〔2008〕21号内容完全一致,仅在表述上略作修改,目的是更清晰地描述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弥补没有被转发文件而造成的理解困难。
三、公告自何时开始施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合肥市地方税务局 合肥市财政局转发省地税局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合地税〔2008〕2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8〕12号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政策,强化收入分配调节,减少税收政策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和相关文件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免问题。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实行限额减免方式。即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限额范围内,由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的残疾等级确定具体减征标准。纳税人取得不同应税项目的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二、关于个人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为促进企业改组改制,根据《中共安徽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对单位职工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的符合规定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标准按照属地原则,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超过部分在扣除纳税人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后,余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单位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对单位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或按月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各类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工薪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职工因未享受国家福利分房政策,或虽已享受国家福利分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单位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补贴标准,一次性或按月计入职工个人所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部分的住房补贴,或支付后未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用账户的住房补贴,应并入纳税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本件只发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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