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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明确个税扣除标准: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1000元及通讯费补贴每人每月400元继续有效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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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  2006.2.17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 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 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 个人所得税。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通知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交通费用补贴每人每月扣除1000元,超出部分 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他形式的交通费补贴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党政机关干部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按《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住宅电话暂行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移动电话暂行管理办 法〉的通知》(厅字〔1999〕6 号)和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保留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及特殊岗位人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扣除参照党政机关干部的相关规定标准发放的通讯费补贴额,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没有行政级别的企事业单位,其领导班子成员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补贴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扣除400元, 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特殊岗位人员两项合计每人每月最高扣除300元,超出部分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xls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件字号

发文时间

1

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4〕第7号

1994年10月5日

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业发展银行有关纳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13号

1996年1月29日

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恢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28号

1998年2月17日

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费补贴有关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1号

2006年2月17日

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6〕191号

2006年12月31日

6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跨市地县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8〕116号

2008年7月4日

7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9〕46号

2009年6月24日

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范围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年11月1日

9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2011年12月6日

1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毛利率和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

2013年9月2日

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2016年5月1日

12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年7月18日

13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资源税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率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年7月28日

14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2017年6月1日

15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2017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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