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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通讯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实报实销的,可不并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公务用车补贴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区分纳入改革范围的不同单位性质,明确相应的扣除标准:
(一)省直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已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省直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湘办发〔2015〕46号文件确定的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二)市县党政机关扣除标准
各市县党政机关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当地公车改革方案确定的公务用车补贴实际发放标准扣除。
(三)其他事业单位扣除标准
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我省各级政府事业单位公车改革方案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员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实际发放标准执行。
(四)国有企业扣除标准
国有企业(指各级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全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等国家出资企业)经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对其单位纳入批准范围的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公务用车补贴的扣除标准按照每人每月不超过湘办发〔2015〕46号文件规定的最高标准据实扣除。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2日起施行。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12日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办发〔2015〕46号
各市州、县市区委,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经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3日
湖南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号),改革公务用车制度,规范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有效降低行政成本,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对参改的厅局级及以下工作人员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自行选择公务出行方式,省、市州、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地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城区或规定区域),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内公务出行不再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相衔接,超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的公务出行按差旅费相关规定执行。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
各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按照节约成本、保证公务、便于操作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务出行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辖区面积、自然地理环境、公务出行次数和距离、行政级别和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等因素,合理确定本地区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和标准。省级机关和各市州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公务交通支出总额,节支率均须达到7%。全省(不包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30%的标准执行,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和边远地区按照不高于中央和国家机关交通补贴150%的标准执行。不同地区补贴标准差距不得超过20%。
省级党政机关执行厅级1690元/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的补贴标准。各市州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及层级划分,由各市州根据财政状况、车辆保留情况、节支目标等自行确定,同一市州原则上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
各地区和单位根据实际,可从公务交通补贴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单位统筹部分,集中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统筹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补贴总额的10%。统筹资金使用要规范、公开、透明,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和单位制定。
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按月发放给个人。依据经济发展和交通成本等相关因素变化情况,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可适时适度进行调整,调整方案由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对省级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
1994年6月4日 |
湘税函〔1994〕161号 |
2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1997年12月1日 |
湘国税函〔1997〕251号 |
3 |
关于直接用于动物饲养的玉米粉应按粮食征收增值税的批复 |
1999年4月2日 |
湘国税函〔1999〕52号 |
4 |
关于农药乳化剂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
2004年12月31日 |
湘国税函〔2004〕559号 |
5 |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2004年12月31日 |
湘国税函〔2004〕581号 |
6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延期申报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7年5月18日 |
湘国税函〔2007〕252号 |
7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石油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增值税预缴税额计算方法的公告 |
2011年1月25日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
8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试点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问题的公告 |
2012年7月18日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9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2年8月9日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6号 |
10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3年12月27日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
11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湖南省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公告 |
2016年3月28日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12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
2016年11月23日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
13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 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公告 |
2013年9月30日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3年第5号 |
14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2014年4月28日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
15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的公告 |
2014年11月3日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
16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2015年6月9日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
17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税收票证管理规定》相关内容的公告 |
2015年10月28日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 |
18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费用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8年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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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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