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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地税发[2006]23号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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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新地税发[2006]23号              签发人:吴琪林

 

新地税发[2006]23号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要求,现将我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报告如下:

 

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中国居民)             金额单位:元

序号

      

  

实际免税或扣除数额

1

独生子女补贴

独生子女父母

国家规定标准

2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

托儿补助费

独生子女父母

国家规定标准

4

差旅费津贴

按规定出差的人员

财政规定标准

5

误餐补助

按规定出差的人员

财政规定标准

6

公务用车补贴

7

通讯补贴

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

手机每月300元以内

固定电话每月100元以内

8

其他

   

我区外籍个人所得税无涉及清理项目

 

二六年二月七日

 

 新地税发[2006]23号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7日印发

 

新地税发[2006]23号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校对:所得税处周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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