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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新地税发[2006]23号 签发人:吴琪林
新地税发[2006]23号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关于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上报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财税[2005]193号)要求,现将我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报告如下:
新疆区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中国居民) 金额单位:元
序号 |
项 |
范 |
实际免税或扣除数额 |
1 |
独生子女补贴 |
独生子女父母 |
国家规定标准 |
2 |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
无 |
无 |
3 |
托儿补助费 |
独生子女父母 |
国家规定标准 |
4 |
差旅费津贴 |
按规定出差的人员 |
财政规定标准 |
5 |
误餐补助 |
按规定出差的人员 |
财政规定标准 |
6 |
公务用车补贴 |
无 |
无 |
7 |
通讯补贴 |
实行通讯制度改革单位的中高级管理人员及部分特殊岗位人员 |
手机每月300元以内 固定电话每月100元以内 |
8 |
其他 |
我区外籍个人所得税无涉及清理项目
二六年二月七日
新地税发[2006]23号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6年2月7日印发
新地税发[2006]23号个人所得税有关减免税和不征税项目及标准
校对:所得税处周逸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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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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