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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例境内关联借贷利息支出被税务机关认为不符合税法规定而进行纳税调整,亲们咱看?
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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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关联利息支出不能违规处理
2018年07月20日 星期五
朱晓曼 李建 张丽
企业集团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或安排经营事项,税务处理应遵循税法规定,公允、合理地确定价格和分摊费用。关联企业间利息费用支出的列支,往往是重大的税务风险点。近日,笔者在纳税检查中就发现这样一个案例,值得引以为戒。
症状:借款金额与财务费用不匹配
税务人员在对A公司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15年~2017年短期借款贷方余额分别为900万元、0万元、0万元,2015年~2017年没有长期借款。2015年~2017年财务费用分别为12.9万元、-2.49万元、207.1万元。这些财务数字的异常现象引起了风险检查团队的关注。
 
诊断:关联利息支出资本化不合规
A公司是上市企业B公司投资1100万元设立的全资控股子公司,A公司通过往来账户“其他应付款”和B公司进行资金往来。B公司通过统借统还形式向银行借贷资金,再借给子公司A公司使用,产生的利息A公司大部分资本化计入在建工程。2015年~2017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的利息费用分别为657.28万元、675.68万元、639.23万元,其中各年资本化金额为657.28万元、641.76万元、532.14万元。
由于借款利息并未记入“财务费用”科目,不影响当期损益,表面上,A公司的会计处理很稳健。但税务机关人员认为,A公司对利息支出的财务处理并不符合税法规定。
首先,A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利息支出,未在金税三期系统中进行关联申报,不能证明其关联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更没有按照相关税法规定,准备资本弱化同期资料。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其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A、B两公司分别适用25%、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同时,通过查阅B公司的年报,可以测算出A公司税负明显高于B公司,A、B公司存在集团企业之间转移利润的动机。
最后,经查阅A公司资产负债表,A公司向母公司B的借款金额明显大于其所有者权益的两倍,超出了税法规定的债资比范围。依据以上事实和税法规定,税务机关判定:A公司2015年~2017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向关联方母公司B借款的利息支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关联方债资比例计算利息费用,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处方:关联业务处理必须依据税法
利用同一控制下的集团便利开展关联交易,发挥集团整体资源优势,是未来大企业经营发展的趋势。但利用内部资源流动的隐藏性、税企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掩盖真实意图,混淆税务处理规则是不可取的。
对于企业而言,企业财务人员应深入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不能利用内部交易的“隐”和会计流的“乱”来违反税收法规,不仅给本企业带来税务风险,而且影响集团企业的声誉。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应加大对关联企业交易的风险防控力度,发现异常数据信息,抽丝剥茧,精确定位,把握关键信息流性质和脉络,及时提醒和规劝公司,避免更大的税务风险发生。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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