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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明确通讯补贴收入个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继续执行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8-06-15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8〕3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有关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及社会团体因通讯制度改革,按照一定的标准发放给个人的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税前扣除标准确定为每人每月400元(含400元),在此标准内据实扣除。
二、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修改为: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依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文件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等人员个人所得税减征的通知 |
2004年7月14日 |
渝地税发〔2004〕178号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按程序审批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地税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
一、个人所得税减征对象和幅度 (一)对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的个人所得按以下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1、个人按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按次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2、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举办独资、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 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程序审核同意后,区别情况予以减征: (二)因遭受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主管税务机关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或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
2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
2006年2月8日 |
渝地税发〔2006〕19号 |
二、全市地税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
二、全市税务机关要迅速开展清理检查,准确掌握辖区内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情况,更新地方五税税源管理系统有关信息,及时将用于生产经营的地下建筑纳入征收管理。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及市财政局反映。 |
3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2007年9月28日 |
渝地税发〔2007〕222号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分局、所)。 |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建筑安装业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局(分局、所)。 |
4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通讯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
2008年1月7日 |
渝地税发〔2008〕3号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
三、实行通讯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将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以及通讯补贴发放标准及范围的有关材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5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乡公共交通客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2年10月9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一、我市范围内从事城乡公共交通的客运车辆,经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核准,减半征收车船税。 |
6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
2012年11月7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7号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
附件3《税务事项通知书》中 |
7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7月2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
三、扣除标准 |
三、扣除标准 |
8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2日 |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
一、减免税审批权限 |
9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年9月5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
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指定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为饲料检测机构。重庆市饲料兽药监察所负责对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并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
10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3月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号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重庆)(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11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4月29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专用设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https://fpdk.cqsw.gov.cn),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
12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6年7月12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第三条 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第三条 发票查验。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可通过开票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查验,也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网站(http://www.cqsw.gov.cn/)进行查验。 |
13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试行)》的公告 |
2016年8月3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共同负责解释。 |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
14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公告 |
2017年4月25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让纳税人享受“一次身份确认、终身便捷办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实行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15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
2017年5月26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
第一段 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第一段 经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采集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数据测算,决定对乳制品、啤酒、大豆油及相关产品等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 |
16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2018年3月30日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为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物流行业降本增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以下简称“重庆市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以下简称“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
附表(二)《委托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范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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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滇ICP备17006540号-1滇公网安备 53010202000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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