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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时间:2018年6月15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251号
颁布时间:2008-12-25 发文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24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我市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实际情况,经报请市政府批准,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中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等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公务费用扣除的单位范围
公务费用扣除适用于实行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且制定改革方案的单位。其中,改革方案应明确记载参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的人员范围、具体人员的岗位职责、月补贴额度、参改车辆及未参改车辆的用途、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等内容。
实行公务用车改革的单位须将参改车辆的行驶执照复印备查,车辆行驶执照登载的姓名为非本单位参改人员的,不视为参改车辆。
单位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后,向个人支付的公务费用,原则上应低于本单位改革前一年度实际发生的同口径费用。未制定改革方案、改革方案不符合本通知要求以及借改革之名扩大税前费用扣除的单位,不得执行公务费用扣除规定。
二、公务费用包含的内容
(一)个人因公务用车实际发生的燃油费、车船税、保险费、停车费、保养费等与车辆使用有关的费用。
(二)个人因公务发生的移动电话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
三、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大地税函[2010]7号已经废止该条)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1,8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1,8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1,8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75%,且仅限一人一号。
公务费用凭据所反映的内容不是参改人员本人实际发生费用的,不得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大地税函[2010]7号 颁布时间:2010-01-21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经大连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调整如下:
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 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8/06/15 2018年第2号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doc
政策解读.doc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18年6月15
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1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
2006/12/31 |
大地税函〔2006〕154号 |
2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08年涉税业务解答之一的通知 |
2008/3/4 |
大地税函〔2008〕36号 |
3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2008/12/25 |
大地税函〔2008〕251号 |
4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库实行税银联网后纸制税收收入退还书换开问题的通知 |
2009/4/10 |
大国税函〔2009〕74号 |
5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出售房屋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 |
2009/11/18 |
大地税函〔2009〕165号 |
6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2009/12/11 |
大地税函〔2009〕180号 |
7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
2010/1/19 |
大地税函〔2010〕7号 |
8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发票专用章的公告 |
2011/2/9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
9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税务处理的公告 |
2013/6/19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 |
10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2014/3/27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
11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4/9/16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
12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
2014/12/26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
13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
2015/10/29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
14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大连市电信企业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6/15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15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7/26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16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契税缴税期限的公告 |
2016/8/26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
17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建筑企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公告 |
2016/12/29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 |
18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6/12/30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5号 |
19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部分条款的公告 |
2017/6/7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
20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8/3/30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21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障性住房土地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8/5/29 |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开展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税务机关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为纳税人降低制度性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助于完善税法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加强法治建设,尤其是在此次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过程中,做好文件清理工作是切实解决好改革后机构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的重要前提。因此,大连市税务局将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并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要求,在清理结束后统一对外发布清理结果,确保税务机关规范执法,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变化情况。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经过本次清理,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1件,其中5件规范性文件在前期清理过程中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咨询电话:13700683513
公司名称: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3幢19楼1920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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